以案说法,吉林九助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工作了20年的公司也有可能开不出工资?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申请人周某通过企业公开招聘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工作,工作年限长达约二十年,在工作期间工作兢兢业业,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自2023年1月起,某公司就不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周某工资,又不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并继续拖欠工资,迫使周某离职。2023年7月周某依次向某公司邮寄了督促某设计支付工资的《律师函》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8月某仲裁委对申请人周某(反诉被申请人)和某公司(反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审理,某公司辩称由于经济大环境及疫情等影响,某公司处于亏损状,同时产生了重要人事变动,并认为周某系主观恶意,以及提交周某连续旷工的证据。周某则提交了当时外派出差地公司的打卡记录等。

【最终判决】

最终某仲裁作出裁决书,裁定:一、确认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2023年7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周某2023 年工资差额 127494.24 元;三、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29584.37元;四、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某经济补偿金 428973.33 元;以上合计:586051.94 元。

以案说法,吉林九助律师事务所答疑解惑

【律师解读】

(1)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某公司应当按照周某提交的证据等计算工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 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试行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 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周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时间为19 年11个月,应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论发放与否,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都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周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年限为 2003年11月起至2023年7月11日,共计19年11个月,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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