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写作的误区——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与构思

(本文系王九川律师2021年11月讲座《辩护词写作的定位与构思》的整理稿)

关于辩护词写作,我今天不作面面俱到的讲解,只谈我认为比较重要但易被忽视、被误解的几个问题,主要从定位和构思两个方面展开,其他的内容我们以后再来交流。

先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似乎还没有人谈过这个问题,“定位”非常重要。何谓“辩护词写作”,看似简单,如果要真正提高这项技能,确有辨析的必要。在有关刑事辩护技能的研讨中,类似于法庭辩论、阅卷等主题备受关注,而提及辩护词写作的很少,在众多的刑事辩护技能培训中,辩护词写作也大多被放在最后一项,也可能被省略掉,由此可以看出辩护词写作所处的地位。在很多人看来,不就是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么?

通常的理解,既然是文书写作,就会有基本的模版,要遵循常见的文书写作规范,所谓有“起首、结语”,要“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表达准确”之类,到处都是这样的观点,虽然泛泛,也没有错,但如果把辩护词写作当作文书写作来看,未免有些狭隘了。我以为,对辩护词写作要有多角度的认识,我提倡律师在辩护词写作上要养成“四个意识”。

第一个意识,辩护词写作的重点不在写,而在于思考。

辩护词是作品,我们当有创作的态度。好作品是思考的结晶,写辩护词也要把时间多分配在思考上,上来不停地敲键盘,很难获得高质量的辩护词。在动笔之前,须有全方位的构思,落笔也不只是观点的陈列,而要在系统处理素材的过程中进行深耕。辩护人不仅要就“有罪”意见的回应内容进行系统整理,还要继续深挖疑难点,找到最理想的切入点,并且要考虑合适的表达方式。认真写的律师有这样的体会,越是沉下心来写,就越可能有好思路出来。在草稿出来后,我们要反复阅读,不厌其烦地修改,有时不要勉强自己,停下来,吃透了再写。

我和田老师办理过一个挪用资金案,案卷几百本,从证据体系上发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很多理由来论证单位行为的成立,起草完成后仍觉得不够精彩,其中写到租赁行为这一部分,经过反复修改推敲,田老师提出从“融资租赁”的角度来为行为定性,这一观点亮出来,参与这个案件的法律人感到耳目一新,很多似是而非的争议问题变得清晰多了。

有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我参加二审辩护,法院决定书面审理。在写辩护词时,因为证据材料相当杂乱,辩护观点显得不够系统,为了增强说服力,我决定放弃常规写法,在正面论证的同时借鉴归谬法,来进行两种逻辑的比对,设定有罪观点成立,由此拆解完成犯罪所需要的几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下必须完成的具体行为,接下来对证据进行分类说明,通过层层推论,暴露出有罪逻辑的几个要害问题。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有罪判决,后来经过申诉,这个案件被改判无罪。

前一个案例是辩点上的突破,后一个是论证方法上的调整,如果少动些脑筋,只管按常规的思路和方法来写辩护词,那辩护的力度就要小的多。

第二个意识,辩护词写作不是独立的环节,写作行为与其他辩护行为应始终处于互动状态。

写作辩护词是对前期辩护工作总结、反思的过程,也是酝酿、调整后期辩护策略的过程。我曾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着手起草辩护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些点都有了,写到一半停下,我发现在事实查证上还有空间,经过仔细回忆,我认为被告人、证人还是有所保留,还需要继续核实,于是再次会见被告人,让他继续回忆,提供更多的线索,会见后我再次寻找关键证人,在获得新的证言和原始书证后,申请延期开庭,辩护的发力点也因此作出调整,合议庭非常重视这些新证据,多数给予采信。

可见,辩护词写作这个环节启动了,并不意味着其他辩护环节的结束,写作中可能会发现新问题、新线索,类似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以至申请延期开庭等多种辩护手段都可能再次被启动,一些辅助性工作,包括查询资料、研讨论证等等也可能继续进行,后期的策略性安排也可能会有新的变化。辩护人要养成辩护词写作与其他辩护手段互动的意识。

第三个意识,辩护词写作是法庭辩护的延续,要以说服阅读者(主要是裁决者)为目的,讲究书面说理技巧和沟通艺术。

和法庭辩护一样,使用书面文字表达也是以说服为目的,只不过这里的被说服者具有阅读者的身份,包括合议庭法官,可能也包括其他参与讨论、对案件有影响的人,所以在写作中不要忽略受众的这一特点,要多考虑阅读者的感受,注意把握书面沟通技巧,不要自说自话,不要盲动。

如果是庭前起草辩护词,那么要结合出庭辩护方案来统筹考虑辩护词的结构、内容、语言风格等等,那就不是单纯的书面语写作,而是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的底稿,当然,也要考虑庭后修改、提交的可行性。如果是庭后起草、修改辩护词,更不要忽视这份书面辩护意见对于后期诉讼的影响。

辩护词的提交一般是在庭审之后(也有要求辩护人庭前提交的情况),不少辩护人整理完辩护词,当作书面作业寄给法官,有的是庭前写好稿子,休庭后在法庭里直接交给书记员,这似乎标志着辩护活动的各项规定动作的完结。但是,庭审结束并不意味着辩护的结束,也不意味着书面辩护词只是法官写判决时摘录辩护意见的文本,书面辩护意见常常还是会被合议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拿去研究,辩护人不能因为臆测他们可能不会认真阅读辩护词就对写作持应付的态度。庭后对辩护词的审阅、评议、汇报、讨论等一系列环节,是对辩护意见进一步理解、消化和评估的过程,你人不在场,但你的文字就是无声的辩护,纸谈也是有意义的,不可放过这样的机会。

近些年来,法官对书面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要早于从前,尤其是争议大的疑难案件案件,不少法官还是希望看到有质量的辩护词,有时因为庭审时间的限制,辩护人没有足够的发言时间,法官也会要求提交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那些低质量的辩护词,实际上削弱了辩护效果,让法官失望,也辜负了当事人的信任。

所以,辩护词写作关系到出庭辩护和庭后辩护的质量,也关系到全案有效辩护的效果,还是前面讲的那层意思,不要将辩护词写作孤立化,要置于辩护的全流程中看待,辩护词写作与其他辩护活动是同一个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

前面是就案件辩护的价值来谈辩护词写作的定位,这里再补充一点,也算是第四个意识,即就辩护技能或者说执业技能而言,律师应把辩护词写作当作提升思维能力、情绪能力的重要手段。

关于能力结构,有多种分类法,我这里不展开讲,只强调这两个角度。

其一,通过严格的辩护词写作训练,辩护律师不仅在文字水平方面获得长进,思维能力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有人说辩护律师嘴岔子厉害,主要靠嘴吃饭,我说写也很重要,文字糊涂,不仅是语文功底问题,往往还是脑子不够清楚,需要通过认真的写作来改造自己的大脑。擅长思辨的哲学家往往是作家,不少政治人物的文字能力也堪比作家,很多优秀的法律人都能说会写,辩护律师不要在这方面出现短板。对每一次的辩护词写作,我们都要当作一次思维能力训练课。写作就像炼钢,把你前期工作积累的原料投进去,通过严密的工艺,熔炼出成品,出现质量缺陷,我们就要检讨前面的环节,查看在理解、分析、比较、推理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加以改进。

其二,所谓情绪能力,狭义的讲,是情商,广义上有更丰富的内涵。我们应该意识到,辩护词是沟通的载体,写作者要换位感受阅读者的阅读体验,要对自身的个性有一定的了解,在写作表达中扬长避短,不能完全按着自己的性子来。要增强书面辩护意见的说服力,需要加强共情能力和自我调解的能力。当然,写作过程中,你可能也会发现自己在其他的辩护活动中暴露出的情绪能力上的薄弱点。

所以,每一次辩护词写作,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次辩护实践的总结课、执业能力的训练课,当作一次自我修炼的机会。

我们再来谈谈如何构思辩护词。

在辩护词写作实践中,很多朋友习惯提笔就来,反正前期工作积累的材料不少,辩点也了然于胸,写就是了。前面我们谈到,要把辩护词写作当作全程辩护的动态行为之一来定位,那么还是要做一个胸怀辩护全局的写作者,而不是伏案埋头写作业的人,要尽量避免量产模式化的、枯燥的法律文书,追求产出有力量的、可能影响诉讼进程与结果的辩护词,这样我们的构思就会有格局。

按照前面的思路,我这里提供几个构思的参照角度,供各位思考。

(1)关于文体特点

辩护词是什么文体,论文,议论文,还是演说?辩护词就是辩护词,以说服为目的,似乎有些演讲的特点,在严谨方面又比得上论文,但也有别于论文,因为承载辩护的功能,所以要突出论辩特征。辩,重在驳斥控方的观点和理由,论,不要忽视逻辑上的自洽,辩、论要易于传达、理解,体现说理特点。有些写惯论文的同道,忽略了这一点,把辩护词演绎成学术论文,如果是事前写好的,法庭辩论就变成念论文稿子,很沉闷,令庭上各方不胜其烦。就个案而言,在构思时要根据需要调整文体风格的倾向,比如,法官很重视这个案件的法理阐释,那不妨多借鉴论文的特点,若案件本身的焦点就在某个事实、某几个证据上,那就考虑多体现辩论的特征。

(2)关于受众

辩护词体现为对起诉书及公诉意见的反驳,你是在和控方辩论,但信息的主要接收者为法官,以及可能影响案件的其他受众。每一起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背景,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对信息的反应和接受程度也会不同。在辩护实践中,有经验的律师会关注地域文化、案件的起因、办案人员的风格、当事人的认知等等,观察的心得也会不同程度体现到书面辩护意见中去。所以,要考虑到辩护词受众的群体特征、个体特征,把握好说理的角度和方式。

这方面负面的例子不少,比如有的律师写辩护词,习惯于抨击、教训的口吻,动不动就扣帽子,或者在平和的文字中突然冒出几句过激言辞,以为这样很有震慑力,似乎也替当事人出了一口气,我们不能因为辩护词的核心受众不在眼前就松懈了,就可以不考虑沟通技巧,只顾自嗨,那往往适得其反。

(3)关于内容

我们经常看到,一个刑事案件可供辩护词使用的“素材”很多,对内容的取舍、组织就很重要,要多做权衡,因地制宜,不能各种枪炮弹药猛放一通,要做到大小轻重武器、弹药的有效匹配。比如,对起诉书的指控意见和控方证据材料,有些需要详细回应,有些则点到为止;对庭上公诉意见要作出有效归纳,回应要突出重点、焦点问题,那些在庭上没有回应或者没有说透的部分,可以书面补充。还有,在案件程序、背景方面,可能经常遇到敏感问题,要妥善表达,如果庭上没有允许充分阐述,可以在写作时作补充,当然,有的观点适合在法庭上讲,不宜完全落在纸上,有的宜说不宜写,有的宜写不宜说,有的宜说又宜写,这些都需要仔细斟酌。

(4)关于结构

有不会做刑事的律师,请我提供辩护词的模板,我说没有模板,只有一些参考的文本,写辩护词不要过于套路化。

就辩护词的结构来看,我归纳为这几种常用模式:犯罪要件式、证据辩护式、程序辩护式、焦点问题式、情理辩式以及混合式。

前三种好理解,无需解释,其中最常用的是前两种。恢复辩护制度以来,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几乎成为辩护词的标配结构,至今还被普遍使用,偶尔会见到三阶层体系的使用。随着刑事证据规则的逐步建立,事实、证据辩成为主流,体现在辩护词上,围绕指控证据体系展开的情况较为常见。尽管实践中程序违法的问题不难发现,但完全以程序辩护为内容的辩护词并不多。

所谓焦点问题式,就是抓住争议的主要问题直接进入论辩,对于那些争议较小、对案件结果影响不大的,少说甚至不说,这种写法难度高一些,需要较强的逻辑能力、表达能力。以情理辩为主体的辩护词也不多见,有些律师认为案件本身辩点少,胜诉几乎无望,便从犯罪起因、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入手,采用讲故事、谈伦理的手法来组织文字,这种做法易流于煽情,风险较高。将以上多种模式混合使用的,在辩护词写作中也较常见,辩护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设计全文结构,但容易出现条块堆积的现象,要做到有机的融合,不容易。

在实践中,不少律师已经把辩护词过度模式化了,有的近于八股文,要根据案情需要,多尝试不同的写法。

(5)关于语言

语法和修辞,是写作的基础问题。语法我们就不谈了,这不属于构思部分,可在基础训练中讲解,实践中问题不少,可以说是千奇百怪。关于修辞手法的使用,我们在语文课上都学习过,这些在构思时可以有所考虑,主要在下笔后来发挥。在构思阶段重点考虑的是语言的风格取向,把前面讲的文体、受众、内容、结构等构思成熟,语言的风格也就自然形成了。当然,语言风格也与本人的个性有关。

关于口语、书面语的风格选择,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人认为,法庭辩论稿偏于口语化,辩护词偏于写作风格,可以是两个版本,各有优势,我提倡还是尽量统一为一个稿子,兼顾两种效果,当然,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做法。另外,如果认为当庭的第二轮辩论发言自成体系,需要突出其中的观点,有些舍不得,也可以整理成第二份书面辩护意见。不管怎么写,要以法言法语为基调,自然流露,保留一些现场感。近年来,我在辩护词写作中尝试增加一些个性化的成分,有一定的效果,这些我们将来结合法庭辩论技巧来谈。

以上是构思方面的几个要领,实例就不多举了。记住,无论我们怎样写辩护词,都不离开一个原则,就是不要盲目自我表现,不要炫技,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追求有效辩护。

今天从定位、构思两个角度来解读辩护词写作,供各位参考,具体的操作技巧以后我们再分期交流。辩护词写作是费心力的工作,习惯于走程序的律师可能不愿下这样的功夫,有的同道用了心思,还没有体会到其中的乐趣,我希望更多的律师重新认识并热爱辩护词写作,养成良好的意识,把辩护词写作的格局放大,一定会有收获。

本文作者:王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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