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原告诉称

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一半归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所有;2……。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张某刚是原告张某文、张某杰的叔叔,是原告陈某的舅舅。被继承人张某刚与被告是再婚夫妻关系。2021年被继承人张某刚去世。张某刚生前留有打印遗嘱一份。三原告与被告就遗嘱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原、被告双方应按遗嘱内容继承张某刚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二诉称

原告张某聪、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张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被继承人去世前患有重大疾病,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的所谓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出具的时间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前11个月,当时被继承人是否意识清楚、是否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尚未可知。且陈某、张某文、张某杰至今未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立遗嘱时的同步影像资料,不能证实其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

其次,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的遗嘱上的见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见证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三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遗嘱上的被继承人、见证人签字及手印是否为本人书写?打印遗嘱是否向被继承人及见证人宣读?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证据法则,应由三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应认定遗嘱效力。

再次,该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4、1136条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无论是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均应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自己书写名字、手印及日期。但本案打印遗嘱日期明显可以看出系一人书写,是谁书写?如果是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代书,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认定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也并未写明立遗嘱的时间,仅在见证人处有一个不知谁书写的日期,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自书遗嘱也无效。

因双方对遗嘱争议较大,且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仅以效力待定的打印遗嘱作为证据明显证据不足。且经过我们的比对,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体明显不一致,应不是被继承人书写。望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被告辩称

杨某川辩称,一、本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非被继承人张某刚本人的自书遗嘱,亦非张某刚本人遗赠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否做出指纹、笔迹鉴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首先,该遗嘱的内容带有欺骗、胁迫性质。其次,两名在场人不具备法定见证人资格。根据庭审调查情况,两名见证人中,目前,一人死亡、一人坐牢;

二、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被告杨某川应当享有回迁房屋的产权。原告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均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没有继承张某刚遗产的法定资格。回迁房屋属于杨某川与张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异议的。本案追加的张某刚子女,虽然名义上是法定继承人,但实际上属于张某刚前妻在离婚时带走,未对张某刚生前尽过赡养扶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故杨某川亦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1、被告杨某川享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产权。

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法院查明

张某刚与杨某川系夫妻关系,张某聪、张某鑫系张某刚与前妻之子女,陈某系张某刚之外甥,张某文、张某杰系张某刚之侄子。张某刚于2021年3月29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庭审中,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打印版的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人姓名:张某刚,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本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一套;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遗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三人,三人均分我的上述财产及我的其他全部财产。我遗留给上述三人的房产,三人每人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落款处立遗嘱人张某刚签字按手印,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见证人处有阎某超、潘某胜签字按手印,日期2020年4月28日。

经询问,陈某表示张某刚生前想让陈某、张某文、张某杰赡养,陈某提出可以赡养张某刚,但需张某刚立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于2020年4月28日,在见证人阎某超、潘某胜及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在场的情况下,先是自己书写了一个遗嘱,因为写的太乱,所以又打印了一份。关于打印遗嘱的过程,陈某表示系其按照张某刚自己书写的遗嘱的内容在张某刚住处旁边的村委会办公室打印的,打印后拿回张某刚住处,让张某刚签字按手印,两个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同时,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张某刚书写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姓名张某刚。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没有任何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设立的立遗嘱时本人意识清楚己完全知道立本遗嘱法律意义的后果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百年以后作出如下处理本人的财产包括①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一套,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遗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三人均分我的上述财产及我的其他全部财产我遗留给上述三人房产三人每人各占三份之一”立遗嘱人处张某刚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处阎某超、潘某胜签字按手印,见证人下边书写日期2020年4月28日。

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经询问,陈某表示该日期系见证人书写。且见证人潘某胜已于2021年10月5日去世,见证人阎某超现关押在昌平看守所,均未能出庭作证。

杨某川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笔迹及指纹真伪鉴定,要求鉴定该自书遗嘱是否张某刚本人书写及按捺手印。鉴定机构以未能提供足够的比对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为由,退回此次鉴定委托。

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因拆迁获得。该房屋已经交付,现由杨某川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

经询问,张某聪称其母亲于1990年与张某刚离婚后,带张某聪和张某鑫离开北京去往河北,此后,其与张某刚再无联系。陈某、张某文、张某杰称张某刚于2020年6月患病,看病、住院、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三原告陪同和照顾。杨某川认可三原告陪同张某刚就医。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由杨某川居住使用,杨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每人15万元,给付张某聪、张某鑫每人1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张某刚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关于张某刚自己书写的《遗嘱》,原告张某聪、张某鑫,被告杨某川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未能提交充分的样本,鉴定机构未能作出是否张某刚本人笔迹及指纹的结论,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即便遗嘱内容系张某刚本人书写,因张某刚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

关于原告提交的另一份打印版的遗嘱,由两个见证人见证,属于代书遗嘱范畴,根据原告陈述,该遗嘱系陈某自己持有张某刚书写的遗嘱到村委会自行打印,返回后由立遗嘱人张某刚和见证人阎某超、潘某胜签字,代书(打印)的过程并没有见证人全程见证,且代书人也没有签字,因此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的要求,故该代书遗嘱亦应无效。

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刚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杨某川,子女张某聪、张某鑫,但张某聪、张某鑫作为有赡养能力的继承人,未对张某刚尽到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其部分遗产。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作为张某刚的甥侄,在张某刚生病最需要人照顾时,带其就医治疗,并照顾日常起居,对张某刚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酌情分配给三人部分遗产。根据被继承人张某刚的遗产,法院具体分配如下: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系张某刚、杨某川因宅基地腾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杨某川所有,一半份额作为张某刚的遗产予以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院只处理居住使用权,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房屋现价值,法院酌情确定由杨某川继承张某刚所有的份额,由杨某川给付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每人折价15万元,给付张某聪、张某鑫每人折价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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