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他拥有十二年的从业经验,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他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原告诉称:原告张某云、高某敏和关某声称,他们与被告原某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003年,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X市青年南路八一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房屋。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和贷款契税等。后来,被告否认借名关系。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确认了原告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然而,由于涉案房屋是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被告原某赔偿购房款、房屋装修费用、小入户费和有线电视入网费、房屋增值金等原告支付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生效判决已经确定原被告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
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无效,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被告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来赔偿原告相应的费用。
对于原告张某云、高某敏和关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房屋装修费6000元,对诉争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价为45567.21元,现原告的主张未超出评估价格范围,予以确认;
3、天然入户费及有线电视入网费2500元,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4、房款83008元,被告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5、原告主张房屋增值金167937元,计算不合理。对于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双方都有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明确知道,因此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双方都有责任,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到争议房屋的增值数额中包含有被告原某应享受福利的增值部分,且被被告一方已经实际获得了居住利益等因素,对争议房屋的增值部分被告原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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