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右中旗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得以改判,以检察“力度”持续提升民生“温度”。
2021年4月,由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科右中旗公安局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高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系被告朱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A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责任限额内赔付180000元。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B运输有限公司,在C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金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此被告C运输有限公司应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因原告合理诉请未超过保险金额,故其余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C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等人合理损失370509元。后王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该判决生效后,被告C运输有限公司因涉多起类似赔偿纠纷导致无履行能力,造成王某等人客观上得不到实际赔偿。
2023年7月,王某等人不服原民事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科右中旗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进行了全面审查。开展调阅法院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类案评比分析等调查核实工作,就争议焦点问题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认为原审裁判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法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不当,撤销原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判令侵权人高某的侵权责任由其雇主被告朱某承担,朱某赔偿王某等人合理损失370509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一件普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发现异常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查明相关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会商,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决定并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将群众最关心、最急迫、最现实的实际问题,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在监督中求突破,真正实现对“同案不同判”案件的能动精准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信息员:苏雅乐 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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