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店门口致人伤残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汽车修理店作为经营性场所,对外提供汽车修理服务。但若汽车在修理店门口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张某委托李某将汽车开到某汽车修理店修理。李某将车辆停在郑某经营的修理店门口,并交由郑某维修车辆。

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李某突然向后倒车,将正在车辆底部修车的郑某碾压致伤。经司法鉴定,郑某构成一处9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

2022年4月,郑某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车主张某、司机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沙湾市法院一审认定,由于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在保险期内,郑某的各项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判决由保险公司向郑某赔偿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规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公司同时认为,本案中事故是在郑某汽车修理店门口,属于郑某的经营场所,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塔城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处所。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原告郑某在自己开办的汽车修理店门口检修车辆时发生事故。修理店门口是社会车辆自由出入的地方,不属于原告日常管理、使用范围,事故发生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属于郑某的经营场所,张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近日,塔城地区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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