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 律师说法】爷爷奶奶抚养孙子12年,父母却“失联”?法院判了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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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讲律师:宋林海,男,1974年生, 山西省阳城县人,法学本科,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晋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晋城市中小学法治宣传讲师,共青团晋城市委市直第二工作站司法专员。法律咨询热线:18635667118 。
家庭责任
法律义务
未成年人权益
无论是父母还是祖父母
都应当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
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案情简介
芮城县的李某雷(文中名字均无化名)与孙某丽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明。2009年,李某雷与孙某丽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李某雷抚养,孙某丽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由于李某雷忙于工作,将仅6个月大的李某明交由其爷爷李某项、奶奶肖某敏照顾抚养。期间,李某雷承担孩子的学习费用至2021年后再没继续履行义务,孙某丽也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
随着孩子爷爷奶奶年纪逐渐增大,身体各方面大不如前,加之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也越来越多,李、肖二人倍感吃力,要求孩子的父母抚养孩子,但孩子父母以各种理由推脱,既不抚养孩子,也不支付费用。孩子的爷爷奶奶无奈将儿子、前儿媳诉至芮城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芮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本案中二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现李某项、肖某敏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孩子母亲孙某丽积极到庭,主动与孩子爷爷奶奶达成调解,承诺此后每年按时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并于当日向孩子爷爷奶奶支付了抚养费16000元。
最终,芮城法院根据孩子学习生活的实际支出水平、李某雷的经济水平与已支付费用情况、二原告的付出,判决李某雷向二原告支付396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家庭法中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基本职责,也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雷和孙某丽作为孩子的父母,虽然在离婚后协议由李某雷抚养孩子,但并不意味着孙某丽就可以完全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双方都有责任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孩子的祖父母李某项和肖某敏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之所以会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是因为孩子的父母未能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因此,当祖父母因年龄和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时,要求孩子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法院的判决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它确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肯定了祖父母在孩子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的临时抚养行为。判决要求李某雷和孙某丽分别向祖父母支付抚养费,既是对他们过去抚养行为的认可,也是对他们未来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督促。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是父母还是祖父母,都应当认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注:案例来源为芮城法院
(来源:晨报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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