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上周发布的文章《又一起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私信留言,对于网友的疑问,今天我们特别请到了浙江遗嘱库法务小姜,谈一谈为什么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浙江遗嘱库的法务小姜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当中,经常会被因为年纪大了无法书写或者不会书写的立遗嘱人问到这些问题:1、我老伴会写字,我可以让我老伴写吗?2、我可以让我儿子、媳妇或者社区工作人员帮我写吗?3、我可以去打印店打印了,让身边的人见证下吗?

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这些问题,浙库法务小姜都会耐心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去解答爷爷奶奶们的问题,让他们可以更好地去理解咱们不仅要订立遗嘱,而且要严谨地对待订立遗嘱这件事,一定要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千万不能为了省事而随意为之。

下面我们将整理浙库小姜平时在接待咨询过程当中提到的案例,来给大家解释为什么上述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不可以的,为什么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案例一:利害关系人见证

俞奶奶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平时都是和小儿子一起生活的,小儿子对俞奶奶也比较上心,把她照顾得很好,两个女儿也就是偶尔来看看俞奶奶。俞奶奶过世后,三个子女因为房产继承纠纷闹上了法院,俞奶奶的小儿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俞奶奶的儿媳妇代写以及俞奶奶的弟弟见证的,同时遗嘱文本上俞奶奶也签名以及写明了日期,作为见证人的儿媳妇和俞奶奶的弟弟也都签了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见证人之一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见证人之二是立遗嘱人的弟弟,都是属于利害关系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见证人。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所以,虽然这份代书遗嘱在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案列二:代书人找不着

胡先生和前妻汪女士有小胡和小汪两个女儿,后与现任妻子刘女士有一个儿子小刘。2010年胡先生因淋巴癌住院,怕自己病情严重不久于人世,日后子女们因为房产而闹纠纷。让社区的工作人员帮其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是其现有的两套房产百年后给到儿子小刘。胡先生在遗嘱文本上的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处社区工作人员也签了名字。

胡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果真因为遗产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此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但是两位见证人即当时的社区工作人员法庭经调查发现该社区工作人员不知所踪,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当时是在立遗嘱的现场帮忙办理好的遗嘱,无法确定其见证人的身份以及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胡先生的两套房子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刘女士和其三个子女,四个人平均继承。

代书遗嘱的订立更需谨慎

浙库法务小姜有话说:

代书遗嘱因为是由他人代写的,极其容易违背遗嘱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有效条件,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二是由一人代书,代书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代书人是见证人之一;三是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可以做到现场录音录像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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