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很多人只有在年老的时候才会有立遗嘱的考虑,但此时由于年龄过大、困于疾病或文化程度不高等情况,只能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稍有不慎便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丁某与林某婚后育有二子丁一和丁二。2016年10月8日,丁某与林某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一处房屋由长子丁一继承。该遗嘱由丁一打印,遗嘱上有丁某、林某的签名和手印,并有三人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遗嘱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签名时间为10月10日。2019年丁某、林某相继去世,次子丁二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丁某、林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丁一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房屋。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一提交的遗嘱应属代书遗嘱。《民法典》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对遗嘱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本案中,该遗嘱由继承人丁一制作完成,且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即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不能得到保证,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驳回丁一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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