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参加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庭审。开庭的情况对我方非常有利。对方本以为可以拿来说事儿的我方当事人的种种“过错”均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据而没有被法官采纳。这个情况让对方当事人非常郁闷。于是,在庭审结束后的看笔录签字环节中,对方表示拒绝签字。
对于当事人的不理智行为,法官在批评的同时,也耐心给她做了思想工作。这位当事人最终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
庭审笔录又叫审判笔录,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法庭中各方发言的客观记载。它不仅可以反应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是法官最终做出裁判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应该是对庭审活动的客观、准确、真实的记录。而当事人在庭审结束时的签字便是对自己在法庭上所说的话的确认。
如此重要的审判文件,由各方签字确认自然是好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的确有些不理智的当事人拒绝签字。认为只要不签字,自己在法庭所说的就都不算数。甚至还有的当事人认为不签字将导致法官无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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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由此可见,当事人拒签庭审笔录,既不能推翻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也无法阻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最终依法做出离婚判决。唯一的影响只是需要由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情况记录下来附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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