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漏口,为律师提供了辩护依据

2020年8月,我曾代理一件涉嫌保险诈骗罪的案件。2020年5月,某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为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法化,市公安局指定移送某区公安分局侦查,但是仍然由某县公安局经案大队的民警办案。

当事人是2020年8月24日被区公安分局拘留,未移送看守所;2020年8月25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针对公安机关阻碍律师会见,我多次向区检察院进行控告。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及另2名犯罪嫌疑人由区公安分局移送至县公安局侦查。

2020年11月19日上午,当事人被带到县公安局,先到医院作了核酸检测。2020年11月19日14:00许,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在该县公安局派出所讯问了当事人。2020年11月19日17:00,当事人在逮捕证上签字。另2名犯罪嫌疑人也在同一时间被批准逮捕。

该案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到县检察院调取案卷,共有31册侦查案卷。阅卷后向县检察院提出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县检察院未采信我的辩护意见。

针对该案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县检察院在不足3个小时作出批捕决定过于草率,提出当事人无罪的理由,向上级检察机关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和控告。

检察官说漏口,为律师提供了辩护依据

2021年7月,县检察院教育整顿办检察官针对我反映的问题,说在当事人等3人涉嫌保险诈骗案件批捕前县检察院已提前介入。因此,县检察院在不足3小时内对当事人等3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但合法的前提是提前介入的检察院有管辖权。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案件,县检察院没有管辖权。因此,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区公安分局侦查的案件是违法的。

是谁给予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区公安分局的侦查案件的权利,没有领导干部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县检察院绝不会做出这一违法的行为。因此,针对县检察院违法提前介入和领导干部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我继续向上级检察机关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和控告。

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前夕,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及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召集我和陈律师一起到市检察院面谈,针对我反映县检察院违法提前介入的问题予以认可,并提出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由3年10个月有期徒刑改为1年9个月。

另两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也跟着沾光,量刑建议由3年有期徒刑改为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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