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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代书的遗嘱是否有效?订立代书遗嘱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让我们来看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大爷与王阿姨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育有李甲、李乙、李丙三名子女。李大爷于2020年6月去世,王阿姨于2023年3月去世。其二人生前与李甲共同共有房屋一套。2020年3月,李大爷在见证人罗某和孙某的见证下,由代书人罗某代书遗嘱一份,称其去世后其享有的对上述房屋的份额由李甲继承,若其配偶王阿姨先去世,其享有的份额和继承王阿姨的份额全部由李甲继承。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李大爷签名及捺印,见证人(代书人)罗某、孙某亦分别在遗嘱上签名和捺印。同日,王阿姨自书遗嘱一份,称其去世后其享有的对上述房屋的份额由李甲继承,若其配偶李大爷先去世,其享有的份额和继承李大爷的份额全部由李甲继承。
后李甲、李乙、李丙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纠纷,于是李甲将李乙、李丙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两被继承人的遗嘱依法继承房屋。李乙、李丙称,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及自书遗嘱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平均分配房产。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李大爷、王阿姨去世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李大爷遗嘱系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捺印,注明了年、月、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大爷于2020年6月所立的遗嘱有效。遗嘱中载明案涉房屋属于王阿姨的部分由李甲继承,对此法院予以认定。而王阿姨遗嘱系自书遗嘱,遗嘱人签名捺印,并注明了年、月、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阿姨于2020年6月所立的遗嘱有效。遗嘱中载明案涉房屋属于李大爷的部分由李甲继承,对此法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归李甲所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李甲所有。
律师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想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以下三点必须要注意: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要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第二,代书人和见证人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一般比较常见的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有:律师、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邻居等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第三,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必须在同一时间及空间内完成。遗嘱人当场口述,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内容予以记录,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
律师提醒,遗嘱生效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将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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