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让人倍感意外,重庆合川法院以名誉侵权为由判决朋友圈骂人者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1000元。
在一般人的心里,微信朋友圈正如其名所显示的,是自己朋友构成的私密“小圈子”,是抒发自己心情、记录生活日常的地方,很多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中分享自己与朋友的出游和聚餐等等、同时配上两人合照等。有时候心情郁闷也会在朋友圈里吐槽一二。因此,在朋友圈吐槽抒发的心声,一般不会与诉讼、司法挂上钩,但重庆合川法院最近出来的一份判决却让人倍感意外。
事情经过:朋友圈里面发表了不当言论,被告上法庭
据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真是给你****代都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1月30号,皮某又在朋友圈发表相关言论,同时配上柳某的照片。
图片来自 重庆合川法院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之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审理结果和法律分析:为何要赔偿、赔偿多少?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处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的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至于赔偿的法律依据,就在于《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上对名誉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过错的方式,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当然这里指的是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是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则要求就更加严格。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若要构成侮辱诽谤罪,对场所的公开性、结果的严重性等都有更高的要求。
并且民法法律上也并未明确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赔偿方式和衡量额度为何,它们主要受到原告诉求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但根据侵权法第十五条,主要承担此类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谢雪倩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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