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身份各异,分清不同身份的民事主体,对于规范他们的民事活动、保护良好的民事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来理 一下不同“人”的身份:
1、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相应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委托律师打官司,那么律师就是代理人,其按照代理权限来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如果是一般授权,只能参与相应的诉讼活动;如果是特别授权,则可以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最终案件无论胜诉还是败诉,结果均需由当事人来承担。上例属于委托代理人,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会由其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组织关系,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当然地由法人承受其法律后果。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果当然由公司来承担。
3、中介人:是根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无代理权,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比如生活中常见的房屋中介机构,给双方提供房屋出租和承租的信息,并促成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一般是中介费按一个月的租金收取,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承担一半。
4、行纪人:是根据行纪合同的约定,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并收取报酬,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须有特殊身份,是依法登记专门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并为一般人服务。行纪行为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仅限于动产之买卖及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比如现实生活中以自己名义代他人进行各种理财。
5、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供货商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其实现实中有时与代理商是一个概念,比如某一药店从医疗器械公司购时二类医疗器械(如按摩椅、轮椅、拔罐器之类),然后再卖给消费者。那么医疗器械公司就是供货商、药店就是经销商,而消费者就是第三人,供货商分别与医疗器械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医疗器械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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