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发现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不得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
2、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有权及时获得判决书。律师收到判决书后,要注意上诉期限,在上诉期间内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和提出建议。
对一审判决有意见的,辩护律师不得强行主张上诉或者一味鼓动被告人上诉或替被告人做主进行上诉。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分析上诉的利弊,是否上诉由被告人决定。3、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立即进行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提供新的证据。
4、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开庭事由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在二审法庭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宜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新的证据,不宜被动地等候法庭的通知。5、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协助其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也不得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6、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申请鉴定。
代理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7、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按下列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
(1)一般情况下应避免由律师直接去核实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办案机关提交。
(3)对于要求律师提交的,应由证据材料的提交人在证据材料上逐页签署系其提交,并签名、捺手印。并写出提交笔录。8、对于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过程中发现其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可劝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并告知自首或坦白交代的法律后果。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继续隐瞒罪行,或者提出其他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按照《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拒绝辩护。
(3)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继续犯罪的,律师一旦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就应及时通过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尽量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处理。
(4)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立即检举揭发。9、对于案件背景复杂或者双方利害冲突明显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形成的故意伤案,劳动纠纷特别是“欠薪”引发的刑事案件,恶性的交通肇事案,医疗责任事故案等)及各种群体性的案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一定要重视自身人身安全防范。
律师在从事上述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活动时,必须注意职业素养,避免挑起矛盾或激化矛盾,也避免各种可能引发冲突的过激或有歧义或可能导致对方敏感反应的言谈举止(包括法庭上的言论),以免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如遭到围攻、恐吓、辱骂、殴打等)。
10、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事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