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出去,钱拿不到怎么办?楹庭律师二次胜诉并获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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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再获锦旗,这是由本所李子起律师主办的一件当事人与北京某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本案从接案到调查取证、从提起诉讼到一审二审,通过李子起律师及楹庭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李子起律师也再次获得当事人赠送的锦旗。

“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简短的10个字,体现了对律师至高的评价,也体现了对楹庭律师事务所,对李子起律师的信任和业务能力的肯定。

农村土地流转出去,钱拿不到怎么办?楹庭律师二次胜诉并获赠锦旗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关于农村村民将土地流转之后拿不到流转费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被其他项目占用该块地导致被合同终止,但村经济合作社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对被告合作社关于合同终止的辩称均未采纳。

本案是各地租赁村集体土地后,因村集体将地用作他用,粗暴终止合同而严重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自从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普遍、土地价值不断提升的情形下,这类违约、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很多情况下,村经济合作社以土地流转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由撤销合同、终止合同又不给承租人补偿或赔偿。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楚点的了解到,村经济合作社的这种方式究竟能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二)主办律师

北京市某村经合社与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 李子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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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李子起律师

李子起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读期间,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曾获全国优秀硕士论文一等奖,拥有证券、基金、英语六级等多种资格证书。现为陕西省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领域:自涉足行政诉讼领域以来,曾参与办理过多件复杂纠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运用扎实的法学知识以及理论素养研究征地拆迁系列法律纠纷,并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农村房屋拆迁纠纷、农用地征收及转用纠纷、违章建筑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三)案件一审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村经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委托人诉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土地流转费;请求判令被告每年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至2031年合同期满。

判决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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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我方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X月X日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经原告了解,区级拨付的资金已经到达被告账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土地流转费,被告均以2021年法院判决书未判决支付2022年及以后的土地流转费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土地经营权流转费。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李子起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委托人高某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其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涉案土地。高某与某村经合社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某村经合社主张《土地租赁合同》因国家占地导致合同终止,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故对其关于合同终止的辩称不应当被采纳。该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由高某流转给某村经合社,法律并未规定涉案土地流转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某村经合社据此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最终,一审法院裁决: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某2022年度土地流转费*元。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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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二审

上诉人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人诉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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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村经合社上诉主张高某并未向其交付案涉土地,但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案涉土地已开始进行“留白增绿”项目,村经合社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村经合社另上诉主张案涉土地系被国家占地,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结合案涉土地性质未变更的实际情况,对村经合社的抗辩意见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因土地流转并非法律规定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村经合社以村民代表大会反对为由,主张与高某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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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村经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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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师总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你也遇到这种问题?私信我们帮你分析!

集体土地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需经过村委会同意。因为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

土地流转并非法律规定需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村经合社以村民代表大会反对为由,主张与高某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无效的抗辩意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通过北京楹庭律师的积极维权,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驳回某村经合社的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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