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媛媛 文章转自: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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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部《规定》的出台,一时间成为了法律圈竞相热议的话题。新《规定》有什么新变化?刑事辩护律师就取保候审可以有效开展哪些辩护工作,值得大家关注与探讨。
专栏刑事辩护全流程重难点指引作者:法律名家讲堂199币4人已购查看一、取保候审的检索数据
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案件数量:3787118 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 年 9 月 28 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 2022 年 9 月 28 日前共 3787118 篇裁判文书。
经检索 Alpha 案例库,对于取保候审的数据报告作如下分析:
1、整体情况分析
据上图分析,自 2009 年起,取保候审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至 2018 年达到最高峰。不排除在 2014 年法律文书公开前后,上图数据因为文书公开程度不同,曲线不能完全反映整个趋势真实情况的可能。但上述倒“ V ”型曲线图明显反映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提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在更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 2022 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及了该项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该司法政策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2、案例分布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更多集中在江苏省、河南省、浙江省,分别占比 9.92%、8.55%、7.98%。其中江苏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 375719 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相关案件江苏省数量最多的深层原因在于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并形成了先进的实践样本。比如,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对强制措施适用提出明确要求,充分运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做好提请批准逮捕前的分流;苏州市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提请批准逮捕应当提供有关“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的规定》,引导侦查人员依法拓宽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范围,注重衡量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淮安市检察院发布《服务重点企业、护航经济发展检察指引书》,明确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涉企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法定刑或宣告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经办案影响评估后,可以不实行逮捕等等。
二、新规的变化亮点
1、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新《规定》明确,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如何理解“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是否与《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有本质不同?其实,新《规定》所明确的取保候审条件与《刑诉法》相关规定本质保持了一致,均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没有再犯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之前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需要采取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就上海地区而言,因为外来人口较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非上海户籍且在上海没有亲属的,一般是提供保证金;特殊情况,可以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近亲属;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人员或社工。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很难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可喜的是,新《规定》对此空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仍有可能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在此之前,因为没有三个“不得”的明文规定,一些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忽视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而被再次羁押。
新《规定》的三个“不得”充分约束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有效降低犯罪嫌疑人可能再犯的风险,有效制止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或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违法改变言词证据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等。新《规定》的三个“不得”给司法机关以较为明确的标准、易于衡量的原则,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相关人员实现有效管理;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视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被再次羁押。
4、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的这一内容,无疑为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极大的工作便利与生活便利。相较于之前,对取保候审相关人员实施的相对“静止”的管理,该项新内容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兼顾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生活与工作需要;在坚持“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原则的前提下,不仅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环节进行了简化,而且实现了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新《规定》,让“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难以实现的梦想变为现实,大大便利了有相关需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利于其今后顺利回归社会。
三、律师应当妥当开展刑事辩护
1、何时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在提请批捕之前,辩护律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相对不捕。
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逮捕后,律师仍可以通过开展工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比如,在侵犯财产类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管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不排除因案件过多,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流于形式。此阶段,辩护律师就要抓住该契机,向检察机关承办人员说明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在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可能助推相关条件的成就,进而达到取保候审的效果。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或寻衅滋事案件中,若在委托律师之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获得谅解等,司法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若经律师开展工作,使得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则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了“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之一。
2、 如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所以,申请取保候审,除申请书外,提供相关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材料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时,辩护律师法律意见的重要性。
辩护律师要熟悉司法机关对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鉴于司法机关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能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所以辩护律师也可以借鉴该方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各因素以表格评估方式呈现给司法机关。
四、律师应当恰当管理预期
为了达到更好的案件办理效果,除了前述办案经验的积累之外,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学会恰当管理家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比如,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纠正公众普遍具有的 3 个认识误区。
1、取保候审不属于人皆适用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另,结合新《规定》中“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显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家属一味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来衡量律师工作是否有效,不现实也不科学。
2、取保候审不保证万事大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家属或犯罪嫌疑人以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就结束了,犯罪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身的理解是错误的。辩护人要纠正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这种错误认识。
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仅仅是未采取羁押措施,但案件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会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强调取保候审的规定,尽管司法机关在做取保候审决定时会向犯罪嫌疑人宣告相关要求,但是犯罪嫌疑人内心是更愿意听自己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人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强调取保候审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羁押,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辩护人的失职。
3、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必然可能被判处缓刑。
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后续的侦查工作、共同犯罪人员到案时间先后不一导致侦查出现新的涉罪事实、公检法对案件法律事实与涉嫌罪名的认定与理解差异、全案人员量刑的平衡与统一因素等,都可能导致先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向犯罪嫌疑人及家属释明取保候审不等于判处缓刑,才可能让家属认可辩护律师已经开展的辩护工作,案件办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专栏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作者:法律名家讲堂139币51人已购查看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