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近几年,随着农村生活的改善,宅基地的价值也随之涨了不少。许多在城市居住生活久了的朋友们,都希望在退休之后能回到农村,拥有一处小宅院,过着惬意的生活。
案件情况
小李是农村的孩子,父母更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家人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
小李就是前段流行的“小镇做题家”,因读书而走出了乡村,更因为自己出色的成绩和表现,在参加工作后取得了城镇户籍。自然,小李在恋爱成家后,一直在城里生活,为了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还将二老从农村接到了城里一起生活。
若干年后,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开始小李并没有当回事,毕竟老家的宅子已经许久没人居住,直到小李的父母去世,房子都一直未重新翻建。
如今,小李也年过半百,他想回到出生、成长的小乡村,过一过惬意的田园生活,可他不知道如今父母已经去世,房子也坍塌多年,他还能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吗?带着这个问题他联系到“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律师能给自己一个准确的答案。
律师解答
帮传承的专业律师表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小李已经取得了城镇户籍,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再是农户里的人,因此,在地上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小李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继承。若房屋没有灭失,则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由小李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小李有权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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