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业已持续30年牛市,房屋价格一路高歌猛进,在这个房产红利的时代,不仅有赚得盆满钵满的房开商,近几年也有亏损破产的。破产的房企进行资产清算的时候,必然要对“未交付使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
对于购房人来讲,最倒霉的事,莫过于买房未交付,开发商却破产了。那么这些“未交付使用”的不动产是属于破产的企业资产呢?还是属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
案件事实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委托人周先生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手续办妥后,周先生等待收房的时候,谁料开发商中途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清算。周先生要求公司退还购房款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双方因“以房抵债”产生了争议,周先生向法院起诉开发商退还购房债权及违约金总计1696800元,一审法院的裁定后,王先生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再审时周先生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在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张友伶律师,张律师了解案情后代理该案。
庭审过程
开发商辩称:
案涉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破产财产,但开发商公司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案涉商品房尚未交付债权人占有,亦未办理过户登记,“以房抵债”的法律行为尚未完成;同时对于所有权尚未转移的“以物抵债”行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管理人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债权进行审查认定,作出的认定结论和复核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友伶律师办案思路
根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优先性,体现为商品房消费者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 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诉讼结果
判决如下:
1.周先生对开发商公司的债权1370016元为消费者购房债权;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26784元为普通债权,判决开发商如数退还至周先生的账户;
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开发商公司负担。
温馨提示
“破产重整”是个专业名词,因为离我们的日常生活比较遥远,看似很难很高大上,但我们不要被其吓到。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不要慌,选择专业的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本案律师
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主管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帮帮忙》等节目特邀律师。
2009年执业,具有14余年的房产诉讼、拆迁行政诉讼和集团诉讼等领域执业经验。尤其专注于房地产的研究与诉讼实务,对房地产有较深的理论研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始终坚持正义的办案理念,代理商品房集团诉讼、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诉讼、集体土地的征收诉讼、违法(章)建筑的诉讼以及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诉讼逾几百余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胜诉率高且善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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