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经营困难怎么办?歇业制度来帮你

自2020年春节开始爆发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给全国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巨大冲击,部分企业面临短期经营困难甚至是“注销退市”的风险,很多老板们因而一筹莫展,不如也歇歇喘口气吧!歇业制度来了!

为响应国家“控疫情、稳经济、促发展”的号召,在借鉴域外制度和总结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以第746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之配套施行。《条例》中设立了歇业制度,即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通过歇业登记的方式按下暂停键,可有效降低企业维持成本。接下来,树人律师将从七个方面来为您解读条例新规——歇业制度,意图帮助困难企业充分利用好这一制度: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歇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显然本次疫情属于法条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满足可以歇业的情形。

二、歇业怎么办理?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同时,2022最新版《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歇业备案应当前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进行,并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登记。

三、歇业和停业、吊销有什么区别?

歇业与停业从结果上看,都为企业暂停经营活动。但企业停业多见于行政处罚中,属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责令停产停业”,若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未按行政机关要求进行整改的,就有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风险。

公司歇业是指市场主体基于现实原因,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决定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的资格,经过一定期限内再恢复营业,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司歇业无需经过审批才能获得,而是履行备案程序即可享有。且根据《条例》设立精神可以看出,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带,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意愿,有利于助企纾困。

四、哪些市场主体不能歇业?

《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并无关于歇业主体的否定性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故笔者认为有上述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不能自行决定歇业,需经过行政机关批准后才可:

1.上市公司因其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应排除在歇业的市场主体范畴之外;

2.供电、供水、供气以及银行、保险、公共交通运输业等的市场主体,因其较强公共职能和较大风险性,应排除在歇业的市场主体范畴之外。

五、歇业期间还需注意什么?

1. 明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歇业期间,企业办公场所处于无人值守状态,此时,企业很可能被动发展为失联状态,从而无法接收一些重要法律文书。同时,为防止部分企业备案歇业为假,躲债跑路为真,故要求企业在办理歇业备案时,公示歇业期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保歇业不失联。

2. 备案地址变化并不影响法院管辖权

《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应由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备案地址仅为临时性联络地址,并非改变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实施细则》的规定正是对这一法理基础的体现。

3. 歇业期间仍应按时公示年报

《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故企业歇业“歇的”是自身经营业务,其本该承担的责任仍需承担,如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向司法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等,均应如实提交。

4. 企业歇业期限有上限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为了控制疫情,城市按下了暂停键,工作按下了暂停键,节日按下了暂停键。唯独企业虽已暂停,却无键可按,甚至还存在被依法注销、吊销的风险。这一次,国家给困难企业按下了暂停键,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暂停终究是暂时的,歇业制度的期限累计上限仅为三年。

六、如何依法处理歇业期间的劳动关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但具体怎么协商,《条例》与《实施细则》均未明确。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分析认为,此条规定的协商至少应当包含如下两大关键问题:

1.是否可以在歇业期间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歇业本就是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时,做出的自主决定。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裁减人员。

2.歇业期间是否可以停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企业歇业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时,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七、如何恢复营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笔者为大家解读一下,上述规定本质是赋予了企业随时终止歇业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在歇业期间,可随时决定开展经营活动,只要开展了经营活动即视为自动恢复经营,恢复过程无需任何第三方同意或政府审批。当然恢复营业作为重要喜事,自然应当昭告天下,故要求企业在30日内公示终止歇业。但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歇业期满,企业仍无法恢复营业,那就只能去办理注销登记了。

综上所述,歇业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市场主体制度,虽然存在众多亟待明确、细化之处,仍需经过实践的磨练不断完善和明确,但并不影响它作为疫情之下,保护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一项利民制度。希望通过笔者的分析,能够为饱受疫情之困的各企业解些许燃眉之急,树人律师将时刻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与大家一起努力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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