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的配偶、子女可否以律师身份在其所在的检察院执业?

检察官助理的配偶、子女可否以律师身份在其所在的检察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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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丁某2005年考入某县人民检察院,2007年被县人大任命为检察官。2016年丁某借调至某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员额制改革,经权衡丁某许放弃入额,成为一名检察官助理。2023年丁某的丈夫律师王某,承接一起丁某所在县检察院的故意伤害案,问王某可否以律师身份担任该案的辩护人?丁某作为经过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虽然现在是检察官助理,其是否还有别于没有经过人大任命的检察官助理,其丈夫王某是否属于高检院《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所列需要禁业的范围?

【最高检专家组】经人大任命为检察员的检察官助理,是指在检察官员额制实施前任命检察官职务、员额制实施后转任检察官助理的人员。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及相关政策,其不具有检察官身份,是检察辅助人员,不适用《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第三条的规定,在不违反其他有关回避规定的情况下,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其所在检察院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依法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实行分类管理。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二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换句话说,检察官同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二是纳入员额制管理。检察员是其中不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检察官。

经人大任命为检察员的检察官助理,未纳入员额制管理,是未入额的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的指导意见》,要求过渡期内保留检察官资格的未入额人员,要明确身份,归类管理。对于未入额的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人员,转任其他人员的,按照其所在职位进行管理,保留检察官资格,将原检察官等级保留在档案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所作《关于未入额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履职及任免有关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明确,员额制改革前已经任命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可以通过检察官遴选程序入额,也可以转任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上述人员经过检察官遴选程序未能入额的,应当转任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其所在职位和序列管理,将原检察官职务等级保留在档案中。未入额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再履行检察官职责。

综上,曾经被人大任命为检察员的检察官助理,按照检察官助理所在职位和序列进行管理。《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曾被人大任命为检察员,后转任检察官助理的,不是检察官,不适用该条规定,在不违反其他有关回避规定的情况下,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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