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不按套路出牌,我又请你,被执行人又请你,你是两头得好处,全世界你是最聪明的人,你把我们都当傻子。”
久违了,我的朋友们!#干律师容易么# #律师日常动态# 一直想和你们持续普及一些法律,但一直思索不出一种好的方式,今天的这个故事,可能会很生动的让你懂得一些执行和一些催收的禁止行为方式。
这是一位委托人说的话。事情是这样的,委托人找到某律师,委托某律师代理他的执行案。标的额不大,就一万元的劳务工资,某律师决定收费4000元接受委托,费用执行到账后付,后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故事就从这里开始……
这个案子已经经过法院的一次执行终本,执行回款355.1元。
某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收集了财产申请恢复执行。并在跟进法院执行之余,继续联系被执行人了解财产线索/债权等等情况,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继续执行回款5497.01元,这是被执行人的全部现金账户并且全部扣划。
因无被执行人本人的现金财产动产不动产可供法院执行,某律师继续通过了解到的债权去催款,就发生了以上一幕“律师,你不按套路出牌,我又请你,被执行人又请你,你是两头得好处,全世界你是最聪明的人,你把我们都当傻子。”殊不知某律师只是在尽职尽责帮助委托人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催款期待早日执行完毕,委托人会认为某律师在为被执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对某律师就是一通误解。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案中利益冲突的双方代理”,况且在利益冲突之下还未经委托人同意干着利益冲突的事,怎么可能。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方银行/微信/支付宝有钱自然直接执行扣划,问题就是没有钱了怎么办?查他的房子车子?不好意思社会压力太大无房无车。别人欠他钱整来执行,这是个好方式,那么某律师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催款有何不可,在这样的三角债里,委托人不就要钱要不到吗?若催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能催回款,岂不更好。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50.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52.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有以上支持实现债权的法律规定,某律师为委托人催款可谓费时费力“不讨好”,何时成为双重委托两头获利?
截止这里,某律师或怀疑委托人或不是受什么刺激刺激大了?故事还没完,因为委托人惯用的催款手段……
这样的手段催款,真的很危险啊,况且某律师也在进行风险提示,并极力为委托人跟进执行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再采取这种手段催款或涉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明确规定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会涉及寻衅滋事罪。
讲半天委托人均是无动于衷,且把所有对被执行人恶害要挟的短信聊天记录均发给某律师,给某律师工作带来一定的干扰。某律师与委托人系基于信任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不信任律师对操守与业务能力水平,最终促使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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