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判缓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数据来源

检索日期:2024年1月14日

检索地域:云南省

检索时间范围:2019年-2023年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案由:合同诈骗罪

注:本文数据仅以公网可检索到的数据为准

具体数据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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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关法律无具体规定,但各地对本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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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共涉及三档量刑情节。本次检索共检索到判缓公开文书70件,其中有50件文书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涉及第一档情节;有20件文书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涉及第二档情节;暂未检索到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判缓的公开文书。

二、整体情况分析

1.从行为方式来看,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和其他方法的兜底情形,但检索到的判缓文书大多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多种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他人财物。判决主文并未明确分析,大多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进行表述。细究具体情节,部分案件是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虚构身份或冒名顶替进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也有不少案件是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的。

2.从判决结果来看,判缓公开文书的主刑判决结果绝大部分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所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文书,均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3.从共同犯罪情况来看,本罪大部分为自然人单独犯罪,少部分涉及共同犯罪。

三、法院层级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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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索到的公开文书中,仅1件判缓公开文书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其他均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所涉二审案件情况如下:

(2020)云01刑终356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拓流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张某存在从犯、自首等情节,可从宽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等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查明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区分主从犯以及认定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退赃退赔表现,对部分犯罪人依法予以改判。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四、从宽情节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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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索到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涉及5种从宽情节,分布为自首、从犯、坦白、立功和认罪认罚情节。其中,认罪认罚情节分布最多,占比36%。

具体情况如下:

1.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系坦白,可从宽处罚。在检索的文书中,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有31%文书涉及坦白情节。

2.认罪认罚。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法上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行为人的量刑也有一定作用。在检索的范围内,有36%的文书涉及本情节。

3.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条文规定的第一种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为一般自首,后者为准自首。此类情节在检索到的文书中占比23%。

4.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检索的范围内,本罪有部分案件为共同犯罪,大部分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有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作为从犯从宽处罚。其中,有9%的文书涉及从犯情节。

5.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检索到的公开文书范围内,仅一件文书涉及立功情节。(2020)云01刑终356号,被告人陈某某协助抓捕同案人员具有立功情节。

五、地区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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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3年间云南省本罪的判缓公开文书主要分布于普洱市、迪庆藏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临沧市、丽江市、昭通市、保山市、玉溪市、曲靖市和昆明市。其中,昆明市的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15件。

六、年份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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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索到的公开文书情况来看,云南省近5年本罪的判缓公开文书整体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9年此类公开文书最多,共30件;2023年最少,仅1件本罪判缓公开文书。

七、具体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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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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