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律师为你分析案例

追索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律师为你分析案例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追索抚养费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那么,如果权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的情况下,追索抚养费,是否会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孙雪与王长贵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4月女儿王如花出生了。六年后,孙雪与王长贵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09年7月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王如花归孙雪抚养,王长贵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到王如花18岁成年。

追索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律师为你分析案例

孙雪与王长贵离婚后,每年都在督促王长贵支付抚养费,但一直遭到拒绝,孙雪不得已,只能以女儿的名义将王长贵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王长贵向女儿王如花支付抚养费40000元。

争议焦点

王如花2009年出生,至今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院审理

庭审期间,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1、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为了生育二胎办的假离婚,协议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协议内容也显示公平,离婚手续办理后,原告母亲也一直和被告一起生活直至2010年3月,双方才分开。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

1、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有别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其实现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的答辩于法无据;

2、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形。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被告也认可离婚协议中的签字,虽然被告声称离婚协议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生育二胎办理的假离婚,并申请了四个证人作证,但四个证人的证言,经过质证,均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签订协议时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被告的答辩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综合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最终认可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遂判决:

被告王长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如花四年间的抚养费共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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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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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不是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具体到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其本质为债权请求权并无异议,但由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在于身份关系而又区别与一般债权请求权;

2、从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仅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力,防止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市场秩序,其所实现的法益,与未成年人生存权相比,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一致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供稿:宋敏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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