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追索抚养费的三个问题

引 言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追索抚养费时因为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错误,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或者白白浪费时间。本文将对追索抚养费的常见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注明:本文主要针对一般情况下进行的分析,鉴于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且受多种因素影响,个案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原告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法定代理人。

1.以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作为原告是很多当事人经常存在的一个误区,若以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作为原告,可能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在追索抚养费的纠纷中应将其列为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属于承担义务的一方。

2.案例链接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387号许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案

(1)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诉被告李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系夫妻,抚养费纠纷一案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主张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800元,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体错误,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

二、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子女成年后追索抚养费受诉讼时效限制。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应是一种持续性权利,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

2.案例链接一

宜章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2民初504号谭某3等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案

(1)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之父谭某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彭某相识并同居生活。2009年之前,双方在天塘乡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7月3日生原告谭某1,2003年1月3日生原告谭某2,2005年6月2日生原告谭某3。同居期间二人未曾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年底,被告彭某外出。2011年7月18日,被告返回谭某家中收拾行李,明言要嫁往河北省邢台市。谭某提出三原告需要抚养,希望被告能带走其中一个,被告彭某不同意,谭某遂提出需要被告彭某承担三原告的部分抚养费,经双方协商,对于原告谭某1、谭某2、谭某3的抚养费,被告彭某自愿按照每人333.33元/月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彭某暂时无力支付抚养费,遂向谭某出具字据,愿意承担一部分的抚养费。被告彭某立下该字据后,直至原告起诉时未曾支付过抚养费。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彭某自2012年元月后对于三原告未尽到抚养照顾义务,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亦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案例链接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7800号朱某1与冯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原名冯某2)系被告冯某1与案外人朱某2的婚生子。2004年4月20日,冯某1与朱某2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原告随朱某2共同生活,冯某1应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每月10日之前支付)、并根据收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无意外情况,上下半年各结算一次),期限参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冯某1每月至少有一次的探视(休息日),暑假、寒假可酌情考虑。孩子随母姓。现原告年满19周岁,目前就读于XXX大学。原告朱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利息14,495元、教育及医疗费4,551元,合计69,0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给予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诉讼时效之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三、婚内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但条件较为严苛。

1.父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起诉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承担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但是有着较为严苛的条件限制。通常情况为父母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撑孩子日常抚养所需,或者父母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无法进行有效支配。同时父母一方个人实际确实承担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支出,而另一方又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2.案例链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父亲婚内失踪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

(1)基本案情

李某1系初三学生,李某1母亲称李某1父亲李某婚后每月仅回家一两次,每月支付几百到一千元不等的生活费,但2021年底李某1父亲最后一次回家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目前不清楚李某1父亲人在哪里。现因李某1每月生活、医疗费支出近四千元,李某1母亲王某一人已无力承担该费用,故李某1诉至法院,请求李某1父亲李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2)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李某1的父亲,在李某1出生后即未能充分履行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音讯全无,李某1也因此在成长中无法享受应有的父爱。为人父母应积极承担起应有的抚养义务,无论遇到家庭矛盾还是现实困难等问题,应积极解决而非选择逃避,更需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努力在孩子成长教育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陪伴、关爱。被告李某与李某1之母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在外生活,自2021年12月起一直未与家里联系,李某1随母亲生活,李某未尽到抚养子女义务,故李某1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1自2021年12月起至一审宣判前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

四、律师建议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孩子成年前后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保存好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浅析追索抚养费的三个问题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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