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关于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父母之间的约定,并非普通的金钱债务,故不宜直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父母之间本身仅有抚养费支付时间而没有迟延履行后果之约定时,对抚养费迟延支付利息之诉请,不宜予以支持。
15.父母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16.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1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因病不能正常上课确需进行校外补习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开支,应当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甘某1系甘某2与吴某义之女。2015年,甘某2与吴某义经法院判决离婚,甘某1由吴某义抚养,甘某2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甘某1抚养费1100元。本案中,关于甘某1的一对一补课费用问题,甘某1处于高三学习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成绩进行补课属于合理开支,且其因为自身疾病影响学习而进行一对一补课确属必要,原审判决认为此项费用并非学习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不当,应予纠正。该笔费用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双方各自负担50%。
案件名称:甘某1与甘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赣03民再9号
18.夫妻一方未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若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之必要,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夫妻离婚时就抚养费金额所达成的约定,实际上包含了双方就抚养费标准及如何分担所具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胁迫或欺诈等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合意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新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分担方式前,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一方应当始终依据前述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在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裁判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以原夫妻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在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原告起诉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仍以原夫妻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
19.学前教育培训等并非国家义务教育范畴,相关培训费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开支。夫妻离婚协议对于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开支如何分担没有约定,直接抚养方就支付相关费用未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尽到抚养义务的,对直接抚养方要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已查明事实,陈某2、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婚生女陈某1的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戴某已依约履行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义务。陈某1主张的学前教育培训等并非国家义务教育范畴,不属于陈某1的必要生活开支。对于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陈某2、戴某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未约定如何分担,一审时陈某2确认其事先未与戴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2事后有征得戴某的同意。
在陈某2、戴某对该额外教育费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鉴于戴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月收入约为2500元,陈某2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二审法院综合戴某的收入状况及已支付抚养费数额,认定戴某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尽到抚养义务,对陈某1要求戴某额外支付其教育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2、戴某对陈某1因患病实际支出7306.15元医疗费没有争议,该医疗支出属抚养费外必要、合理的费用,考虑到戴某的实际经济情况,二审判决戴某承担2497.16元医疗费,已臻公平合理。陈某1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陈某1与戴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815号
20.夫妻离婚时约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亦未能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包括物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引导以及情感上的陪伴。夫妻双方离婚后,是否共同遵守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的约定,应包含在对其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考量当中。一方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客观上增加了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难度,若一方或代其抚养子女的亲属还存在其他阻挠探望的情形,则不仅让未成年子女与非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身心处于长期分离状态,还让未成年子女在不得不面对父母离婚带来的生活变化后又再次面临生活教育环境的不稳定,此种情况应认定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影响。此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宜在综合父母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21.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能否计入抚养费之中,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父母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认定。
【裁判理由】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要求吕某某负担吕某1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某1的实际需要、吕某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某1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95号
22.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裁判理由】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要求将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至每月500元。对此,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当负担的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因马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月收入2万元左右,在考虑马某某(即马某与张某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抚养费应与一方持续稳定的收入相匹配的基础上所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通过再审方式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23.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未成年子女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子女与该人共同生活,实际已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应当认定该方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家庭生活支出,支付方请求另一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徐某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给付董某的3.5万元是婚姻生活中花销,属法律适用错误,董某应返还。关于徐某主张返还3.5万元的问题,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董某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徐某向其支付的3.5万元是给孩子(即徐某与董某子女徐某某)以前的生活费,双方没有协议离婚的事,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徐某主张抚养费数额过高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都应尽到对子女的养育义务,一、二审法院结合徐某某生活教育合理所需、本地生活物价水平并参照徐某收入状况将其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酌定为1800元亦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辽民申5071号
25.(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出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非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案件名称: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民终8640号
26.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代孕所生子女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代孕者为法律上的生母,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实际认领的,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之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为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以同时具备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形成要件,故与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裁判理由】本案中代孕所生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出生事实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罗某,由于罗某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方始成立,经补办公证而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仅限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养的情形;如以事实收养关系认定,实际上是认可了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由代孕母亲转移至抚养母亲,将产生对代孕行为予以默认的不良效果,故认同原审判决关于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故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子女范围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系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与否的衡量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其形成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生父母一方具有将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二是非生父母一方对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作为非生父母的一方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的,亦可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陈某存在抚养其丈夫罗某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且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子女,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判定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应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无论是从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名称:罗荣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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