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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了四中全会和中央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意见》出台后,该市已专门组织10名民事和10名刑事律师组成两个律师团,供受援人可以从中选择援助律师,进一步减少涉诉涉法纠纷,充分保障申诉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一是组织社会专业力量化解申诉纠纷。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代理律师人选,制定《宁波市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名册》,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院、检察院在受理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提供服务。有社会专业法律力量介入申诉案件,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明确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申诉人自行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和《法律援助公函》等送交至法院、检察院。

三是区分情况妥善化解申诉案件纠纷。代理律师如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向申诉人释明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适宜和解的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法院、检察院做好和解工作。代理律师如认为原判结论并无不妥,但程序上有瑕疵,向申诉人释明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申诉人同意息诉的,协助申诉人签署息诉承诺,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司法救助金。代理律师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协助申诉人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材料。

四是建立保障监督考核联系协调制度。司法局依法支持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法院、检察院定期将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情况和效果反馈给司法局,作为律师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法院、检察院审查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应充分听取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记录在案。法院、检察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为代理律师提供了解案情、查阅案卷、会见申诉人等便利,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等方便。司法局还和法院、检察院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共同做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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