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故意伤害案成功罪轻辩护
高某因开“黑车”拉黑活因乘车价格问题与乘客被害人韩某、庄某等人发生口角,后互殴,高某持刀将被害人韩某、庄某扎伤,韩某构成轻伤、庄某构成轻微伤(上限),后高某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建议对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本辩护人辩护建议在6-8个月间量刑或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是本案辩护词。
附: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以下简称“被告人”)配偶刘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并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终于20 年 月 日主动到海淀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法庭供述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家属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形下赔偿了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鉴于被告人积极悔罪并及时赔偿,恳请法院能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以及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均始终如一的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未做任何隐瞒和保留,被告人的这种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痛改前非、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辩护人几次的会见中,被告人均对其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和悔恨之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监所管理,能积极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应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存在过错,被告人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可以作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起因系因被害人酒后打车因车费问题引起的纠纷,在被害人等影响被告人开车情形下,被告人下车,虽顺手拿了车上的刀,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怕被被害人殴打的情况下向北跑去。但二被害人并未收手,而是一起追打被告人,被告人在迫不得已情形下才实施了伤害行为。从案发过程来看,被告人开始并未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如想伤害被害人,被告人拿到刀后即可实施伤害行为,事实上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追打过程中才迫不得已伤害了被害人,本身有一定情急之下的防卫性质。如二被害人不是酒后追打被告人,而是任被告人离去,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此,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第五,被告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需要挣钱养家,年迈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照顾。恳请法院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能尽早回到需要他支撑的家。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高某系初犯,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能积极给予被害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考虑在有期徒刑6-8个月之间量刑或宣告适用缓刑。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肖小勇2013年3月5日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