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案的一个焦点的问题是,现场两人被打,其中一人受伤,但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殴打受伤的人,那么他是否应当对受轻伤的人承担责任呢。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崔伟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崔伟强并未参与殴打受轻伤的被害人武俊宏,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甄涛等被告仅因为与路人发生口角就群起殴打毫不相干的路人,并致其轻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条款规定的寻衅滋事四种典型的表现方式,显然属于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情形,对甄涛其参与人也只能依据该项的规定来界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就何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进一步做了更细致的规定,即:“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根据该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只有被殴打的人构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情况下,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而本案根据庭审调查可知,崔伟强所拟参与打的受害人是不在现场花池里的受害人姚飞,而姚飞所受伤并未达到轻伤。
根据庭审调查也可知,各被告到达翰森酒吧现场是为了与武二冬为首的天聚社的成员约架,且为了实现约架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纠集人员、准备镐把等工具、驱车到达现场。这时,参与此事的每个人对与天聚社成员进行打架是都具有主观故意的,且实施了为打架进行的准备行为。所以,他们并不是要打被害人吴俊宏和姚飞。之所以和姚飞、吴俊宏发生打架事件,完全是因为一种谁也没有料到的突发因素导致(因甄涛嫌他们声音大发生口角进而一拥而上进行了殴打)。正因为是突发因素,因此各被告之间不可能就殴打姚飞和吴俊宏有犯意的沟通,因此从主观故意的角度讲,殴打姚飞的人不具有殴打吴俊宏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哪怕是准备行为),殴打吴俊宏的人也不具有都打姚飞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哪怕是准备行为)。所以,根据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原理,崔伟强对吴俊宏的伤因主观上没有殴打他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他的行为,因此不应对吴俊宏的轻伤承担刑事责任。
而崔伟强拟参与殴打的姚飞并未受到轻伤,连轻微伤也不是,因此根据以上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崔伟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时间发生在凌晨1时30分许,无法造成“无法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因此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造成一人以上轻伤、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但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么什么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呢?对此,解释第五条规定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即:“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而本案事件所发生的地点是在街头,时间是在凌晨接近两点,这个时间段事发地不可能有公共活动、人数也是一天中最少的、时间就是瞬间十秒中左右、因为现场人少所以也不可能有多大的受影响范围。
因此,除非对“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做任何区别(而这是和立法原意不相符的),即只要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打架事件都定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么不论以何种标准对“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做区分和界定,本案的情形均不可能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因此从这个标准来言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对崔伟强的量刑应当在一年以下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崔伟强构成寻衅滋事罪,那显然也是因为违反了解释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即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对此,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三)项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之规定,可知因随意殴打他人导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量刑应当在一年以下;只有因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才能在一至两年内量刑。
而如上所述,崔伟强并未殴打吴俊宏,因此不应对吴俊宏的伤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只能只能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理由对崔伟强定罪,而以此理由定罪,根据以上山西省高院之规定,只能在一年以下量刑。
三、崔伟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崔伟强认罪,依据量刑的规定,可以至少减轻10%的量刑;其次,崔伟强坦白,他在庭前询问笔录以及当庭供诉中都如实地陈述了自己的涉嫌犯罪行为。对此也可至少减轻10%的量刑;最后,崔伟强并未殴打姚飞,根据视频监控可知,崔伟强只是在姚飞被他人打倒后,朝着那个方向跑了过去;且根据崔伟强合理的解释,当时他都无法靠近姚飞。且对此崔伟强的证词稳定、始终如一,这证明了他供诉的可信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崔伟强应当在十个月以下量刑。
以上,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刘云飞
2019年2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