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
2、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4、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5、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6、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
7、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
8、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10、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