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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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海峰PP8N

编辑 | 李海峰PP8N

【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前言·】——»

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断发生,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和缺乏明确继承法法律依据的现状让各地各层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难以准确地权衡和裁量此类遗产纠纷案件。

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缪某乙诉巫某乙继承案为典型案例,理清其中蕴含的继承法律关系,并结合现行继承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深入探讨其体现出的继承法,继承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村民委员会证实,自1990年至2005年间,巫某甲共获得补偿、补助、分红等款项90000余元,(此后村民委员会又出具证明称1992年征用巫某甲土地的补偿款35000元只补偿给巫某甲一部分,其余部分归了集体)。

巫某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益民街三巷13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移民拆迁安置房,缪氏兄妹与巫某乙均认可该套房屋的现价值为120000余元。缪某甲、缪某乙系兄妹关系,巫某甲是他们的舅父,巫某乙是巫某甲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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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9月11 日,巫某甲去世。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去世后,巫某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巫某乙在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巫某甲关系不好,既未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过照料,也未直接对巫某甲进行过经济方面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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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巫某甲去世前的几年间,由于年老及脚部曾经骨折等原因,缪氏兄妹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巫某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同时在巫某甲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进行了护理。

巫某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巫某雄(巫某乙之子)以及巫某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巫某乙未参与。巫某甲去世时留有存款12000余元,巫某甲的丧葬费用在其遗留的存款中支付,巫某甲的一个堂侄因在巫某甲生前给巫某甲送饭吃,分得巫某甲遗留存款中的3000多元。

【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巫某甲去世后,缪氏兄妹以对巫某甲尽了较多扶养照顾责任,而巫某乙未对巫某甲尽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巫某乙丧失继承权,巫某甲的遗产由缪氏兄妹继承。

巫某乙辩称,虽然其与兄长巫某甲关系不好,但巫某甲生前有分得90000多元补偿款等,根本不需要其在经济方面的扶养。其作为巫某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巫某甲的全部遗产,请求法院驳回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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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弟弟,巫某甲去世后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对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

缪氏兄妹作为巫某甲的亲属,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雇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某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某甲的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案释法】缪某甲、缪某乙诉巫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中,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继承人,对巫某甲未尽到扶养义务,缪氏兄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巫某甲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缪氏兄妹依法应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遗产。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巫某甲的遗产是一套房屋,具有不宜分割的特征,因此该套房屋由巫某乙继承,由巫某乙向缪氏兄妹各补偿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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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分配被继承人巫某甲的遗产并请求确认巫某乙不享有继承权,法院根据缪氏兄妹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争议事实将本案定性为法定继承纠纷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缪氏兄妹提交证据欲证明被继承人临终前立有口头遗嘱,将其遗产遗赠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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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被继承人巫某甲临终前有十几个人和他在一起,这些人里既有上诉人的证人,也有被上诉人的证人,且这些证人均与诉讼双方有亲戚关系,现双方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缪氏况妹除此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欲主张之事实,故不予采纳。

鉴于被继承人巫某甲没有立遗嘱,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应合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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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氏兄妹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考虑到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一审判决其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中,巫某甲去世前父母已亡,又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仅有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巫某乙

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弟弟,对巫某甲生前特别是在其年老生活不便时负有扶养照顾的义务,这种扶养照顾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对其日常生活的照料,但巫某乙并未尽到这种扶养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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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巫某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巫某乙作为巫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故其合法享有继承权。

缪某甲、缪某乙兄妹二人作为巫某甲的亲属,依原《继承法》第10条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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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二人在巫某甲年老生病及生活不便时亲自或宿请工人进行了扶养照顾,从巫某甲生前的经济状况来看,缪氏兄妹对巫某甲的扶养,更多地表现为日常生活的照料。

考虑到缪氏兄妹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原《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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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依法定继承范围及顺序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其他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巫某甲的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巫某乙继承,缪氏兄妹依法也应分得巫某甲的部分遗产。

一审判决缪氏兄妹分得部分遗产正确,二审法院自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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