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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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孙某某系红军小学退休教师,近几年在XX道北门面房举办了笔畅作文户外课辅导班,原告家长给原告报名就在这个辅导班补关于写作文的课。2021年后半年被告孙某某把补课班工作地点由XX道北门面房搬到其家里即XX街XX楼。2022年全年补课费1800元,每周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早8时-10时计2小时。一年30次。2022四年级招生8人。原告家长早8时将原告送到被告楼下到10时又在楼下等接回,期间原告在被告家补课。2022年7月29日8时原告去补课,10时前,为写作文7名学生在被告家里通过被告组织体验吃火锅来增强素材感受。吃饭过程中,被告孙某某给火锅续添液体酒精燃料,不慎导致酒精燃烧,造成年仅11岁的原告脸上、胳膊上、胳肘窝和后背被烧伤。原告当天被医院急救站120救护车送到中医附属医院,给医院支付医疗费1500元。中医附属医院诊断为:烧伤II°12%全身多处。在烧伤整形手外科住院治疗4天,8月2日出院,花费医院治疗费7772.9元。

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应依法改判

因伤情严重,中医附属医院大夫建议转到条件好的西安大医院治疗。8月2日出院后,原告到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与皮肤外八科住院治疗,诊断为:火焰烧伤12%II-III度全身多处,住院11天,8月1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80303.37元。目前虽然已经出院但未治疗终结,医嘱门诊换药、防晒、抗瘢痕治疗1年,功能锻炼,不适随诊。根据病情康复治疗需要,原告需要休学一年,仍需要家人陪护。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给支付原告治疗费221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治疗费无果诉至法院。

任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576.27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22121.27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待鉴定机构鉴定以后确定;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任某某的家长将任某某送到被告孙某某自办的补课班补习学写作文并交纳了相应费用,对任某某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职责可视为已转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孙某某,孙某某应当对任某某的学习环境及人身安全尽到责任。在上作文体验课时,因孙某某续添火锅酒精燃料过程中的不慎引起酒精燃爆,对造成其身旁的任某某身体多处受烧伤应予负责,任某某要求孙某某承担赔偿全部责任的请求,因孙某某未尽到对任某某监护及自办补习班的负责安全管理职责,故应承担无过错赔偿全部责任。

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应依法改判

对于任某某要求孙某某赔偿任某某医疗费106670.97元,孙某某对任某某在医院及中医附属医院的事实及花费均认可,虽对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其中部分医疗费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对任某某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孙某某对任某某主张交通费3037.2元、住宿费1242元未提供出否定的证据,一审对此予以采纳;对于任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住院15天×50元/天),因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予以支持;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属直接损失予以支持;原告缴纳的保全保险费330元属间接损失,一审不予支持。孙某某给任某某垫付的医疗费22100元应从赔偿额中减除。

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某赔偿原告任某某各项费用111700.17元(治疗费106670.97元、交通费3037.2元、住宿费1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减除孙某某已付的22100元下余89600.17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一、关于上诉人任某某的上诉请求的问题;上诉人任某某称:一审判决未对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分号后面的部分进行评价,遗漏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审原告任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576.27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22121.27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待鉴定机构鉴定以后确定;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一审判决未对原审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部处理,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因上诉人任某某的伤情尚未鉴定,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尚无法确定,因此,该费用上诉人任某某可另行主张。据此,上诉人任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应依法改判

二、关于上诉人孙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任某某在上诉人孙某某自办的补课班接受培训学习。任某某在该培训班学习期间孙某某应当承担教育、管理、安全保障等职责。任某某在上作文体验课时,因孙某某续添酒精燃料过程中的不慎操作引起酒精燃爆,造成任某某身体损害。因孙某某添加酒精的行为导致酒精燃爆,致使任某某身体受到伤害,上诉人孙某某的行为与上诉人任某某身体受到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孙某某为侵权人,其应当承担责任。另,孙某某在其提供的上课场所内导致任某某受伤亦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等职责。孙某某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上诉人孙某某又称任某某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对任某某的医疗等费用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据此,上诉人孙某某的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维持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民事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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