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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惠某公司将某花园四期B区景观绿化工程交给申谊公司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价为11946400元。案涉工程发包人及建设方为金利公司。
其后,原告景某公司与被告申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景某公司承包某花园四期B区景观绿化工程。
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2018年1月,申谊公司与惠某公司结算,审定价为12041396.74元。惠某公司尚欠申谊公司工程634995.74元。
原告景某公司诉称,惠某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给申谊公司,申谊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其施工,故惠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申谊公司工程款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利公司在欠付惠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景某公司陈述景某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借用申谊公司的资质与惠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签合同时未告知惠某公司。惠某公司陈述其不清楚景某公司借用资质的事情,其与申谊公司存在工程施工关系,申谊公司有园林绿化的施工资质,且和其存在多份工程施工合同。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景某公司与申谊公司一致认可景某公司借用申谊公司的资质与惠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双方系挂靠法律关系,非转包或分包关系,景某公司无权要求发包人金利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惠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谊公司与惠某公司签订《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景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惠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系明知景某公司借用申谊公司的资质且追求或放任挂靠的情况,故景某公司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惠某公司对景某公司无合同义务。综上,对景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1、挂靠人能否直接越过被挂靠公司直接起诉?
可以,但是有条件,即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人挂靠施工的情况。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也是直接和挂靠人沟通,此种情况,挂靠人可以直接依据事实合同关系起诉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挂靠人挂靠的情形,此种情况直接起诉的话,很容易以合同相对性驳回挂靠人请求。
2、上述案例,实际施工人该怎么办?
该案例中,由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原告挂靠施工的情形,也有其他法院判决的案例佐证,结合承包协议,挂靠人要是起诉上家,要么直接起诉被挂靠单位,要么获得债权转让起诉上家,否则,起诉请会直接被法院驳回。上述案例也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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