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去看守所会见了,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法律援助对象。他因涉嫌盗窃罪而被羁押于看守所内,已经三个多月了,很快就要开庭了。从他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开庭之前的这三个多月时间里,只有我以律师的身份才能见到此刻的他,而他的家人和朋友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什么是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我国多个部门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
律师会见怎么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根据这一条文,我们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上限为48小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重要性
以上说到了什么是律师会见,也谈到了律师会见的方式,下面重点来了,律师会见有哪些重要性呢。我理解有三点:一是了解情况,在侦查阶段可以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当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为庭审辩护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沟通讯息,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人和朋友的联系渠道;三是维护权益,在庭审前辩护律师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庭审时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以下4点,需要辩护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多加注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提出解除委托关系,那么必须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这个时候有两个方面,一是当面确认,因为辩护律师一般都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必须确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当面签署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文件;二是讲明利害,很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懂法,极易受到蛊惑和怂恿而一时冲动解除委托关系,辩护律师必须讲清楚解除委托关系的后果,以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风险并能够有一个正确的选择。
2、有罪无罪之辩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见面就要辩护律师给做无罪辩护,不排除确实有存在冤假错案的几率。但是,请你相信,在这个各类信息高速互联互通和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因为证据确实充分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这个时候,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面对现实,合理降低心理预期。当然,随着新刑诉法的公布,辩护律师已经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了。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意坚持自己无罪,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就要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并要执行委托人的意见。但单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辩护律师已然知晓无罪辩护徒劳无功,但是也不得不为之;可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允许辩护律师既可做无罪辩护又可做罪轻辩护,无疑是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3、律师会见是一柄双刃剑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要严守规定,不要轻易地携带委托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包裹、信件。辩护律师必须首先要保护自己。辩护律师要有做人底线,不要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成为工具或是帮凶。对于搜集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搞“证据偷袭”;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不窝藏包庇。其次辩护律师也要保护他人。辩护律师比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知法更懂法,要及时维护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串供、毁灭证据甚至预谋再次实施犯罪的时候要及时制止,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辩护律师之后就推翻供词的案例,有的人说是辩护律师教的;也有的人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辩护律师普法,自己想明白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要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有一个真实案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出席了一次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的饭局,被害人在收取“损害补偿”费用后改了口供,将强奸说成是“约炮”通奸。他们低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有五种:指引、教育、评价、强制、预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妨害作证罪”被立案侦查,该律师也因“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从“非著名律师”变成了“著名非律师”了(原文如此)。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需要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犯罪的行为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些特殊主体的人员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将涉嫌“伪证罪”。在其他各类诉讼中,一般主体也就是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将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将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于一个辩护律师以外身份的人,以上三罪都必须引以为戒不可触碰;而对于一个辩护律师来说,则必须时刻注意《刑法》第306条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小贴士:
一、达摩克利斯之剑:
中文或称”悬顶之剑”,对应的英文是The Sword of Damocles(希腊文:Δαμόκλειο σπάθη),用来表示时刻存在的危险。
源自古希腊传说:迪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朋友达摩克利斯赴宴,命其坐在用一根马鬃悬挂的一把寒光闪闪的利剑下,由此而产生的这个外国典故,意指令人处于一种危机状态,”临绝地而不衰”。或者随时有危机意识,心中敲起警钟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孟子曰:“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
刘国影,2016年军改第一批转业自主择业军官,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理财规划师,廊坊军创家园首任秘书长、廊坊军转律师志愿服务队创始人,现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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