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40余万元,让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太感谢了!”近日,李先生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下来了,他向代理律师表达了感谢。
邯郸市涉县的李先生长期在北京打工,2023年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科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保险公司承诺只赔偿4万元,李先生不同意,遂委托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代理此案。
李水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向源园律师专门负责该案。经委托司法鉴定,李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为6个月。遂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万元。
经开庭审理,涉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肇事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关于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依据原告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足以证明李先生在北京某公司任技术部门经理,月收入2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为每月200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原告提供的暂住证、车辆行驶证、劳动合同、涉县关防乡王家村村委出具的证明表明,原告李先生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2022年1月1日与北京市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地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甚至原告的车辆行驶证亦是在北京办理。法院认定北京市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原告要求按北京市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同时依法采信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最终涉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6万。李先生说:“没有想到法院判决比保险公司开始承诺的赔偿数额多出了10倍多,感谢乾骥(邯郸)律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才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曹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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