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XX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重婚罪,于XX年1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周某某1于XX年1月举行婚礼,并于XX年12月和XX年10月先后生育儿子周某某2和女儿周某某3,后二人于XX年2月15日补领结婚证。
XX年12月,被告人彭某在广东省务工期间通过游戏认识被告人罗某,随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罗某知晓彭某已与周某某1组建家庭并育有两个孩子。XX年6月,彭某回到重庆市黔江区与罗某见面,后二人一同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务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同年7月,彭某怀孕,并告知罗某自己与周某某1已办理结婚证的事实。XX年底,二人返回黔江区石家镇罗某老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XX年4月21日,彭某在黔江区某某医院生下一女儿。
XX年1月13日,民警在黔江区某某村x组5x号抓获被告人彭某、罗某。
XX年1月19日,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周某某1经黔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彭某、罗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彭某、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有配偶而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某明知彭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罗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彭某、罗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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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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