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
一、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或其他连带债务中,若债权人仅对其中一方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其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亦及于另一方。
二、案例参考
1.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1诉被告邓某2、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5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对于被告麦某抗辩认为本案系非真实借贷,即使有亦非夫妻共同债务,仅为邓某2的个人债务,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麦某也在《借条》右下方借款人一栏签名,是其与被告邓某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款,被告麦某对涉案借款不可能不知情,被告麦某的抗辩与事实不符,对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麦某抗辩认为涉案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在起诉的事实理由中陈述其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邓某2予以确认,原告的催收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对连带债务人的被告麦某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请,做出如下判决:被告邓某2、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1偿还借款35万元。
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邓某1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邓某1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25日,被告邓某2、麦某共同签署《借条》给原告,写明“邓某2在2013年9月25日向邓某1借款叁拾伍万元正,于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以此为证。”
2.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邓某1、邓某2均表示邓某1多次向邓某2催促还款,包含在邓某2服刑期间,邓某1曾写信向邓某2催款,邓某2亦表示以后会还款。而且,本案借款发生于亲属之间,用口头方式催促还款亦符合情理。虽然邓某1未举证证明在2020年9月11日之前曾积极向麦某主张权利,但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即邓某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即麦某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麦某主张邓某1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0374号。
作者:刘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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