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九个月,工伤&交通事故叠加赔偿,办案经验总结

这是我在刚开始实习时便跟着师父做的一个案件,后面等我拿出执业证才办完。案件历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一审及二审,成功帮助委托人拿到叠加赔偿。历时一年九个月,收费很少,非常辛苦,但学到的实务经验很足,本文我将把本案中的几个关键程序和法律要点进行总结。

首先我先说一下案情,委托人61岁,在某一建设工程项目上从事夜间巡逻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是农民工没有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天正常巡逻过程中,突然遭遇远方车辆疾速驶来,被剐蹭倒地,遂送医治疗。来我们律所时,已做人身伤残鉴定认定为十级。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倍”赔偿

这是本案的基础性问题,但起初我对交通事故和工伤能够双倍赔偿完全不知,还问师父我们选择要起诉哪一个,师父说这是常识你都不知道,羞得我赶紧回去研究这个问题。

不仅是交通事故,由第三人导致的工伤,当事人均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师父说得没错,交通事故与劳动纠纷作为最基础的业务类型,双倍赔偿问题应属常识。但当时我刚毕业进入律所实习没多久,这种颠覆“填平原则”的实务知识确实不知。这一次教学又在我心里加深了“律师的能力来自于经验而不是书本”的认识。

对于该问题,一般的解释是,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侵权属于私权范畴,而工伤则属于公权范畴,两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因此,受害人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侵权人与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

主要的法律依据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第10条:“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这个问题到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中,用人单位一方仍以我方已经通过交通事故纠纷案获得赔偿为抗辩,为了促成调解,法官当场对两种赔偿并不矛盾进行了解释。

当然,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完全独立,根据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医疗费用不可重复主张。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即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仍可向侵权人追偿。

历时一年九个月,工伤&交通事故叠加赔偿,办案经验总结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我们首先起诉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是交强险公司与驾驶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基础案件类型,刚开始时接触时应当注意赔偿项目和标准的问题,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在此不再详述。

历时一年九个月,工伤&交通事故叠加赔偿,办案经验总结

三、委托人单方进行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还没有开庭,我们就开始着手准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要启动该案,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由于委托人已超60岁,且用人单位未给委托人缴纳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险,因此,用人单位极不配合工伤认定。他们搪塞的理由是,第一委托人的损害会在交通事故案中得到赔偿,第二委托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无奈,我只能带着委托人去社保局单方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一般包含两个部分:

工伤认定受理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

2.出示受伤职工身份证或提交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资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我们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企业信息,社保局也接受了】;

4.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仲裁生效裁决、法院生效判决及他能说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诊断证明及规范的病历资料;申请职业病认定工伤时需提供职业病诊断书。

工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

1.职工受伤害经过的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至少两名证人各写一份共两份证人证言原件,由证人手写并签名、按手印),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受伤部位(含面部的全身照或半身照)及受伤场所照片(A4纸打印);

3.申请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时,提供上下班起点至终点路线说明或路线图;其中起点或终点为居住地的提供居住地相关证据;

4受伤人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提供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据。

我提示几个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人社局要求我们提交劳动仲裁裁决。我据理力争,在这个问题上只提交了工资流水和项目上出的工作证明,让他们先收着。后来他们也没有打回来或让我们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直接进行了认定,这是比较幸运的。

第二,对于职工受伤害经过的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人社局是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用以证明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由于证人均是用人单位员工,均不愿意出示证人证言和身份证。这个是我陪委托人一起挨个联系,苦苦哀求,他们才愿意在证人证言上签字,只留下了手机号。这个提交时,工作人员也没有深究。

第三,委托人确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于是,我们调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这里涉及一个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能否认定工伤。答案是可以的,主要依据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该问题,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最为直接和明确,但从语义上看却仅限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如果是不在原单位工作而是退休后才来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够参照这条认定工伤则让人困惑。

为此,有的地方就更加明确地将即使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况也列为工伤,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历时一年九个月,工伤&交通事故叠加赔偿,办案经验总结

至此,我们单方申请工伤认定成功。后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十级。

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

因委托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以后,我们直接向法院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网上立案,但法院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行仲裁为由驳回。

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现场立案时我释明申请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法院立案仍需要仲裁裁定书。仲裁立案工作人员很有经验,一听就懂,遂给我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我当天重新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网上立案,附加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通过。

历时一年九个月,工伤&交通事故叠加赔偿,办案经验总结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一方提出了一个程序问题作为答辩很有意思。用人单位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需要行政诉讼​。这个我向人社局核实后才发现,人社局通过注册地址送达没成,直接进行了公告送达​。所以,我很担心本案再起行政诉讼争端​。

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都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最终我们顺利拿到​胜诉判决。

总结

本案为我积累了足够多处理工伤事故的经验,从此遇到这种案件就信心满满​。“律师的能力来自于经验而不是书本”,律途漫漫,继续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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