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因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06条。在条文表述上,只是对个别文字顺序进行了调整,内容没有实质变化。2018年8月1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712条表述与原《合同法》第406条表述相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第929条改为目前条文表述,更为简洁准确。在《民法典》编纂和审议中,未就本条内容提出专门修改意见或完善建议,说明各界对于本条规定存在高度共识。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是:(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超越代理权承担的赔偿责任相一致。
四 案例
王某1、王某2与郭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情:王某1向原告郭某某出具投资理财借据一份,后被告王某1、王某2两次共计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郭某某多次向王某1、王某2催要以上借款及利息,王某1、王某2至今未还款。现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王某2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虽然对款项投资目的没有书面约定,但双方口头约定由郭某某将款项交与王某1投入银行进行短期拆借,以达到赚取较高利息的目的。但至2011年10月9日,涉及本案本金1079万元,王某1以王某1、王某2二人的名义将款项投入圣沃公司并且未明确告知郭某某,并最终造成严重损失。对此,王某1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作为委托人,应当明知投资理财具有一定风险,对其本息灭失的损失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分配责任。
五 解 析
本案表征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这符合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王某1在未告知郭某某的情况下,将其款项投入圣沃公司,这无疑加大了郭某某的委托投资款项的投资风险,且王某1具有主观过错,并最终造成了委托人郭某某的财产损失。所以,郭某某享有对王某1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