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全)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导语——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阶段的羁押期限及不计入审限/办案期限进行归纳汇总。
正文:
一、一审阶段羁押期限
1.速裁程序
普通:1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日,办案机关:办案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简易程序
普通: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个月,办案机关:办案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普通程序
普通:2个月;2个月无法办结的:3个月;办案机关:办案法院
其他情况:6个月;办案机关:上一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补充侦查
第一次:1个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6个月;
第二次:1个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6个月;
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注:至此,一审审限最长可达二十个月
5.情况特殊还需要延长(未限制次数),每次延长1-3个月;办案机关:最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6.改变管辖
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二审羁押期限
1.上诉抗诉
不服裁定:5日
不服判决:10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
收到上诉状后移送:3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阅卷
检察院接通知后阅卷(不计入审限):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普通审限
普通上诉、抗诉:2个月;办案机关:办案法院
其他:4个月;办案机关: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注:至此,二审最长可耗时4个月(审限)+1个月(阅卷期)+13日(上诉、抗诉、移送)
5.情况特殊还需要延长(未限制次数),每次延长1-3个月;办案机关:最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6.最高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审限自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死刑复核和发回重审阶段羁押期限
1.死刑复核
无限制期限;办案机关:最高院
2.发回重审一次
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发回);办案机关:办案二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无次数限制发回重审
1)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办案机关:办案二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高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办案机关: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办案机关:最高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四、不计入审限/办案期限
1.中止审理
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被告人脱逃;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代理人;不能抗拒原因
办案机关:办案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
办案机关:办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办案单位移送卷宗
办案机关: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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