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7日,74岁的帕金森综合征患者何某到西充县康桥养老服务中心养老,天天锻炼,精神状态一直很好。
9月19日,养老中心擅自停用了何某的抗帕金森药8天。9月25日,何某的帕金森病情突然加重。
9月27日,何某出现肺炎症状,进入康桥医院住院治疗,9月29日,进入该院重症监护室,10月20日,何某不治身亡。(康桥医院和养老中心是关联企业)
案件诉讼情况
一、康桥医院伪造病历。
一是在何某的帕金森病无法执笔、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病历中冒充其12处亲笔签名,按手印。二是病历记录“何某停药后,无肌强直”是伪造病情,违背帕金森病医学常识。三是病人去世11个月后,违法违规补写医嘱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一审法院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采信采用;而对真实合法的证据不采信采用。
1、2022年8月3日,四川省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10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康桥医院的过错之一:2021年10月4至11日,重症监护室连续8天不对何某抗感染治疗。
2022年9月7日,康桥医院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交新证据“西充康桥临时执行单”。证明康桥医院对何某在10月4日至9日使用抗菌药品“亚胺培南”。
庭审质证中,康桥医院的代理人陈述:“康桥医院是二级医院,按规定不能使用“亚胺培南”这种药,即不能下该药的处方,所以不能记载在病历中”。“之前没有提交该病历,是因为在调解中,患方对治疗过程比较满意,院方没有做诊疗过错中的准备”。
患方陈述:“我不认可这几份临时执行单”。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将该证据移送到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因此出具了《250号鉴定意见书》。
2、患方补交证据“西充康桥医院检验报告单”及“西充康桥医院血细胞分析报告单”,反映何某停药前身体的状况,和本案情高度关联,康桥医院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却不采信采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康桥医院的病历中没有使用“亚胺培南”的记录。根据上述相关法规规定,补交的证据是伪造,违法的。所以,“西充康桥临时执行单”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证据的“三性”原则,康桥医院补交的“西充康桥临时执行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患方补交“西充康桥医院检验报告单”及“西充康桥医院血细胞分析报告单”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三、两份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各级法院不准于重新鉴定。具体如下:
1、两份《鉴定意见书》中使用的鉴定标准错误。
停用帕金森药物,所有权威医学期刊一致适用“帕金森撤药恶性综合征”诊断标准。而《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鉴定标准“神经阻滞恶性综合征”,“神经阻滞恶性综合征”是适用于抗精神病药物应用有关的不良反应的诊断标准。
2、两份《鉴定意见书》根据病历记录“何某停药后,无肌强直”出具鉴定意见!是违背医学常识!
鉴定人知晓何某是“帕金森综合征”患者,有“肌强直”特征。教科书记载:“帕金森病不可治愈,肌强直是帕金森病的诊断标准之一,也是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说明肌强直是不可逆的,会一直存在,这是帕金森病最基本的医学常识。但鉴定人却根据康桥医院违背该医学常识的病历记录“何某停药后,无肌强直”,认定何某不符合“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因而出具“康养中心停用盐酸普拉克索片与何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
3、鉴定人在鉴定中,故意遗漏重要鉴定指标“肌酸激酶升高”。
“肌酸激酶升高”是“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和“帕金森撤药恶性综合征”最重要的诊断指标,是需实验室检验的指标。而鉴定人在使用“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诊断标准时,遗漏“肌酸激酶增高”指标。鉴定人出庭解释是笔误,而事实是康桥医院没有对何某进行“肌酸激酶”检验。
4、鉴定意见与《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相互矛盾。
重庆西南医院和重医一院因何某有“齿轮样肌强直”,确诊其为“帕金森综合征”患者。而康桥医院的病历记录“何某停药后,无肌强直”。说明何某的“肌强直”消失了,根据帕金森病的诊断标准判断,证明何某就不是帕金森病人了。鉴定人采用康桥医院病历记录“何某停药后,无肌强直”,与鉴定人出具“何某死亡原因符合帕金森综合征症状加重并发重症肺炎”的鉴定意见是相互矛盾。
5、鉴定意见对认定康桥医院过错参与度有失偏颇,违背法律法规。
两份鉴定意见书认定康桥医院的两大诊疗过错:
第一,何某于9月27日,肺部感染严重,进入康桥医院住院治疗,康桥医院10月12日才行痰培养+药敏试验,15日痰培养+药敏试验报告结果,导致未及时使用敏感抗生素,肺部感染未有效控制而加重。
其次,何某于9月29日病情加重进入重症监护室,康桥医院却在10月4日-10月11日,连续8天没有对其抗感染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二,康桥医院补交的证据“西充康桥临时执行单”,证明康桥医院对何某使用抗菌药品“亚胺培南”。“亚胺培南”是特殊使用级抗菌药品。康桥医院是二级私立医院,不具有使用“亚胺培南”的资格,医生也不具有开具其处方的权限。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三,帕金森药物的停用或减量会导致“帕金森撤药恶性综合征”,诊断“帕金森撤药恶性综合征”,必须进行血常规和肌酸激酶实验室检验,而康桥医院的病历中没有肌酸激酶的检验报告。所以,康桥医院存在漏诊漏治,误诊误治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6、鉴定意见违背科学,违背事实。
《中国帕金森病治疗指南》第四版记载帕金森病的用药原则:“抗帕金森病药物治疗时不能突然停药,特别是使用左旋多巴及大剂量的多巴胺受体激动剂时,以免发生撤药恶性综合征”。(康养中心停用的盐酸普拉克索片就是多巴胺受体激动剂)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中国医药指南》《中华保健医学杂志》等医学期刊及专业书籍《帕金森综合征》一致记载:“任何抗帕金森病药物的停药或减量均能导致“帕金森撤药恶性综合征”,吸入性肺炎常是恶性综合征的并发症,血常规及肌酸激酶等实验室检查可明确诊断”。
8月17日何某进入康养中心,天天锻炼,其检验报告单及临床症状没有肺炎表现。康养中心9月19日停用何某的盐酸普拉克索片8天,9月27日出现肺炎。鉴定人凭何某以前有过肺炎的经历,来推断停药后出现的肺炎和停药没有因果关系,违背事实,缺乏依据科学!
四、鉴定程序违法
患方质疑该案件只有一个鉴定人参与,因到庭质询的其中一个鉴定人对案情一问三不知,与2023年2月17日庭审记录该鉴定人自述“我参加了后面的讨论,病历资料是大部分看过,但不是全部看完”并不相符。该程序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依据第(二)、第(三)、第(四)款之规定,该案件应该准予重新鉴定。
五、鉴定机构乱收鉴定费
该鉴定事项被要求缴款13200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的规定,其中4500元属于乱收费。患方拒绝支付违规收费,但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3200元,就是放弃此次司法鉴定。患方被逼无奈,被迫缴费。
六、案件判决情况
2023年4月28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康桥养老服务中心停药无过错行为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康桥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重新鉴定不予准予。
2023年8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康桥养老服务中心对何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康桥医院对何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责任。患方申请重新鉴定不予支持。
2024年5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驳回患方的再审申请。
审判中的双标
患方向各级法院都递交了相关医学期刊、文献、教科书、中国权威知名专家观点、论文、著作、相关法律法规、医学微视光盘和老人的照片、运动视频光盘、生前本人的亲笔签名等证据。
一是证明康桥医院伪造病历;补交的证据是违法违规,不真实。但各级法院仅以一句“证据不充分”而否认。
二是证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向各级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都不准予。
而康桥医院伪造的病历,补造的证据;鉴定机构错误的鉴定意见,违法程序,违规收取鉴定费都被人民法院认可。
特别说明:鉴定人有书面回复和出庭质询程序,但书面回复和出庭质询并未能对质疑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结语: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老年人的生命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鉴定意见本应该是还原事实真相的一种结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则!让人民群众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们判案的宗旨!
可本案丧失了公平正义!!
请大家评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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