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实践交易中,债务人可通过向债权人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支付欠款。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最常用的一种票据形式,若其出现瑕疵,将影响票据的正常流转和持票人权利的实现。近期,笔者的多名客户就在申请银行承兑时遇到了如下难题:前手背书人名章不一致、票据原件丢失、票据到期多年已过票据时效。本文中,笔者拟结合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经验,对前述问题及应对策略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 问题始因
规模较大的公司,往往有许多关联公司。有的公司内部人员在进行票据背书时,未重视名章应统一的问题,导致被背书人公司名称为A而加盖的却是关联公司B的财务章。此时,对于后手背书人来说,就难以确定前手背书人究竟系A公司还是B公司,最终银行也可能因此拒绝兑付。
应对策略
对于存在前手背书人名章不一情况的票据,后手应及时向前手提出异议、了解真实情况,并获取真实背书人的书面情况说明,要求其说明出现名章不一致的原因。持票人可凭此情况说明向银行申请承兑;也可在争议发生时提交法庭,以证明票据背书具备连续性,持票人合法获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参考案例:
◾ 问题始因
公司因财务管理不当,丢失票据原件,仅留存了票据复印件,导致银行拒绝兑付。
应对策略
持票人丢失票据原件,不等同于丧失票据权利。当票据出现丢失的情况时,持票人应及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挂失止付,以防止非真正的权利人将票据兑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示催告具有时间限制,应在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如超期,持票人还可直接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主席令第106号,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参考案例:
◾ 问题始因
有的持票人内部管理疏漏,在票据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向银行申请承兑,发现时已逾数年,导致银行拒绝承兑。
应对策略
区分计算票据权利时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最长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若票据到期后的两年内未行使,持票人将失去对票据出票人和承诺人的票据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票据权利已经因为时效的经过而消灭,但法律仍保护票据项下的民事权利,即持票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要求出票人或承诺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当银行以票据权利时效经过拒付时,持票人可进一步判断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主席令〔2004〕第22号,2004年08月28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参考案例:
结 语
公司应当关注票据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在收到票据时应注意审核票据上所有前手背书人的名称与印章是否为同一主体,如出现名章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补正,以免今后承兑时遭遇银行拒付。若票据原件丢失,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挂失止付,但需要注意申请公示催告应在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内。因时效经过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还可通过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
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立场,不作为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从管辖争议看建设工程挂靠、转包的区分重点及其影响
欢迎关注@九汇律师事务所 共同探讨相关问题,专业视角解读法律争议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