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赡养了祖父母
就是替父亲尽孝
就不应再赡养父亲
这一说法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王某现年82岁,育有三子一女,长子、三子及女儿在夏县水头镇某村居住,次子在夏县裴介镇某村居住。妻子去世后,王某就一直跟随次子生活。
因王某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曾于2018年与四个子女在夏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就赡养问题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了王某的住所、赡养费用的支付以及平日看护等事宜。之后,因长子和三子拒不支付王某的医疗费及生活费,次子便拒绝让王某在家居住。
直到现在,王某已在女儿家居住近四年,生活费和医疗费大部分由女儿负担,三个儿子对其不管不问。无奈之下,王某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
调解过程
审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得知,王某的长子和三子在年幼时,曾跟随其祖父母搬迁至水头镇居住落户,王某和次子仍在本村生活。祖父母年老时,长子和三子对祖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二老去世后,二人又继承了祖父母的财产。
长子和三子认为自己已替父亲尽孝,就不应再赡养父亲,父亲一直跟随老二生活,理应由老二来赡养,且二人均在厂里上班,也没太多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
次子则认为,四个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况且现阶段自己和妻子都在打工,如果老人长期居住在自己家,两人就没法外出打工挣钱。
考虑到赡养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纠纷,承办法官始终把释法说理、民俗亲情贯穿调解始终,劝导子女之间应该摒弃个人恩怨,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老人安享晚年。三个儿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赡养好自己的父亲。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去养老院居住,各项费用和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子共同承担,女儿负责王某平时的日常照料,矛盾就此得到有效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综合:运城中院、夏县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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