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调查是执行案件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财产调查对执行案件的顺利推进而言更是有着重要地位。那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他们是否能够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呢?
对此,司法解释在持肯定态度的同时,也明确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同时强调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的保密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这意味着,虽然申请执行人有权利提出查询请求,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查询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况。
此外,浙江高院有司法政策要求执行法院在取得财产调查结果后,将相应信息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政策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到财产查控的情况,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支持。
相关法规及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实施意见>》
3.财产查控情况。
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原则上在查、控结果取得之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前往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单位查控财产,核实财产报告、财产举报线索,执行搜查、执行审计被执行人财产等传统方式查控财产的,原则上在每一项查、控工作完成后3日内,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报告人、举报人。以上情况不告知或延迟告知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悬赏公告应当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
【强制执行丨百问百答】
本公众号旨在传播强制执行领域专业法律知识,为银行、AMC等金融机构以及执行律师、法官等提供办案参考,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点击订阅,接收更多执行知识干货。
【往期推荐】
第1期丨【高院规定:已过申请执行期间!立案时应否审查?】
第2期丨【最高院案例:非主要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可否取得全案执行管辖权?】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