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材料,于法院皆存有相应的案卷档案资料。然而,当律师前往法院查询、复制自身办理且业已结案的案件卷宗时,法院往往要求律师务必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否则,拒绝律师进行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求,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除此之外,并未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在律师实际进行查询操作时,法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却总是要求律师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此类土政策并非仅存于一家法院,而是在众多法院皆通行无阻。
律师查询案件材料,多数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为提起上诉、申诉等事宜,律师诚然能够获取上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然而当委托人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时,诸如作为公司企业的委托人注销、破产、解散;作为公民的委托人死亡,律师则难以取得上述材料,对于已然结案的案件亦无法进行查询。
律师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展开交流、进行学习研讨等,同样需要查阅案件材料。但是,在没有当事人委托,或者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然不存在的情形下,却无法查阅自己曾经办理过的案件,这必然对律师开展业务、提升办案水平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亦不利于对文书档案的正常运用。伴随国家法制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环境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司法文书已然公开上网,办案的透明度愈发增高。故而,对于案件卷宗材料的查阅,不应再对律师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律师凭借律师证,理应有权查阅自己办理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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