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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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打官司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已是常态,当然也有普通公民代理的。经常有人问,普通公民可不可以代理案件,能不能收代理费?今天就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普通公民代理案件问题。

普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

先看案例(裁判文书网(2021)辽03民再83号):

2016年4月,崔某1因车祸死亡,为处理赔偿事宜,崔某1的父亲崔某2、母亲王某和女儿崔某3与亲属高某就代理崔某1案件诉讼签订协议书。其后,高某以崔某2、王某、崔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高某在天津代理崔某1、王某、崔某3诉讼期间的费用,均由高某个人支付。后经和解,高某代崔某1、王某、崔某3领取了260000元赔偿款,但高某一直未将该款交付崔某1、王某、崔某3。崔某1等3人经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将赔偿款给付3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将赔偿款返还崔某1、王某、崔某3;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高某不服,认为其既非律师也非法律工作者,签订的协议不是律师代理协议,其收取的报酬不是诉讼代理费和法律服务费,是误工费,申请再审。

普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审判理由:

就崔某2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宜,崔某1、王某及崔某3与高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崔某2交通肇事案以雇用律师形式,交于高某全权代理,而高某违反约定将交通肇事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和肇事人和解赔偿款收留自用,至今分文未交还崔某1等家属。高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崔某1、王某、崔某3委托高某办理赔偿事宜的初衷。根据协议约定,高某在完成委托事项时附条件收取报酬,因此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内容,高某收取报酬的约定应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高某应将崔某交通肇事所获赔偿款共计26万元交还崔某1、王某、崔某3。但考虑高某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崔某1、王某、崔某3应当支付高某的合理支出。虽然高某主张其支出费用远超法院确定的1万元数额,但其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自己的此项主张,酌定崔某1、王某、崔某3向高某支付1万元的必要费用。

普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

老牛观点:

通过本案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普通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理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除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外,还有两类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以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为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另一类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个好理解,但是应当有书面的推荐文书。

前面所述的“近亲属”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案例中的高某不是近亲属,按规定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审查通过了,说明他可能有当事人所在社区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

普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

二是普通公民代理案件能否收取代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效力问题的电话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最高法这个答复说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普通公民代理案件收取代理费,法院不予保护;二是尽管不支持收取代理费,但是委托人应当支付受托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法院的答复指的是因普通公民收取诉讼代理费发生争议到法院起诉时,法院不保护收取诉讼代理费,但现行的其他法律等规定并未禁止普通公民收取诉讼代理费。1993年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这个规定已于2014年被司法部废止。

目前,在没有新的法律及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愿意给,不闹到法院,代理费收了也就收了,没有哪个部门会管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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