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二 、合同的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合同的分类

(一)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

1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2 、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

注意: 混合合同 如旅馆住宿合同 :租赁+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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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

1 、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等。

2 、不要式合同 :大多数合同 。

区分的意义:

(1)决定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是否有利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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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 、诺成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如 :买卖 、租赁 、赠与 。

2、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保管、自然人借款、定金

分类的意义:

(1)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权利义务是否开始就不同。

(2)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有重大影响。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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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1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 买卖 、租赁 、承揽 、有偿保管 有

偿委托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

2 、单务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虽然都负担义务,但不是对待给付义务。例如赠与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 、借用合同 。

*准双务合同 : 互负非对待给付义务

例 借用合同

(1) 出借人的义务是交付借用的物品 ,目的是使用 。

(2) 借用人的义务是使用完物品后 ,履行返还义务,目的是返还。

双方的义务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

区分的意义

(1) 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同

(2) 风险负担适用不同

(3) 因 一 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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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1 、有偿合同: 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雇佣,承揽等。

2 、无偿合同: 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赠与 、无偿使用 、无偿保管 、无偿借款。 区分的意义

(1)影响合同性质

(2)注意义务的轻重

(3)主体要求不同

1.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 。

3.而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如接受赠与等 ,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也可以订立;但在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 , 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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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1 、主合同 :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 、从合同 :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

区分的意义:

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 : 主合同变更或消灭 , 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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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编法释》 第六条【预约合同的认定】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合同编法释》 第七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合同编法释》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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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

1 、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 。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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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根据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定

1 、实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

2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如 :保险合同 、彩票购买合同 。

区分意义:射幸合同在合同的等价性上存在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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