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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法院立案难是众人皆知的问题,那审判严重超审限就是它的“孪生兄弟”。两个问题说到底,主要还是法院案件积压、人手不够造成的。
当前的法院,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法院超审限问题比较严重,而且常见。关于审限的相关问题被问及比较多,下面总结一下与审限相关的七个常见问题。
1、诉前联调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诉前联调成了一些法院拖延审理、消除积案仰仗的第一“神器”。只有诉前联调失败后转正式立案,才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审限。
2、审理期限分三档。小额诉讼两个月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则三个月,院长延长一个月;普通程序则六个月,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再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审理则应在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如果是裁定上诉的,则二审应在30天内出终审裁定。
3、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审理期限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上述审限的限制,而且一审、二审均不受限。但是哪些属于“涉外”,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人涉外算不算?
4、简易程序可转入普通程序,但审限还是从立案之日起次日计算。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5、案件审理中的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具体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6、以严重超审限为由申请再审,法院并不支持。首先,审限严重超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审限严重超时都不认可作为再审理由。
7、审限更像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管理性要求,如果法官故意拖延办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轻则警告、记过等,重则撤职、开除等处分。
最后说一句,如果审限严重超时的,首先还是要看是否有人背后干预司法,还是一般的积案导致,发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该向院长投诉的投诉,该向上级法院反映的反映,该去检察院的去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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