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分享《民法典》合同的订立,需要了解的内容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合同的订立,我们需要重点了解的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注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

包括:要约、承诺、其他方式。

(一)要约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注意: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 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4)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7.承诺可以撤回。

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1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1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生效条件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注意: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注意: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3.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格式条款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悬赏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七、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头条##合同##学习##读书笔记#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9-23 03:15
下一篇 2024-09-23 04: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