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4.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5.无效合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合同;
⑥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7.可撤销的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第三人糖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利用对方出于危困状态、缺之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比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9.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0.有效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11.要约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如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13.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14、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0系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1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1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数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7.《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南;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造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
19.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20.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措施。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②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③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21.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它的效力要
受主合同的制约。
22.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
物权扭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定金等。
23.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设立一般是通过保证人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来实现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4.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5.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包括证约效力、预先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主要效力)。
26.《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
糖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7.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①交付时间的不同;
②效力不同;性质不同。
28.《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29.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黄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30.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3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3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3.《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4.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③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35.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图片来自于网络,资料参考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